載入中....
FIRDI法規科學服務平台
其他食安公告
首頁其他食安公告
熱門關鍵字:
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0-11-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甘露醇」,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甘露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甘露醇」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0-28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羅漢果醣?萃取物」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羅漢果醣苷萃取物」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羅漢果醣苷萃取物」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0-2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半胱胺酸鹽酸鹽」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合成番茄紅素」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半胱胺酸鹽酸鹽」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合成番茄紅素」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半胱胺酸鹽酸鹽」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合成番茄紅素」等三篇檢驗方法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0-2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木糖醇」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木糖醇」。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木糖醇」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木糖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木糖醇」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0-2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0-19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29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10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006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
、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
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09-09 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烷」、「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丙醇」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脂」,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烷」、「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丙醇」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脂」,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烷」、「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丙醇」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脂」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1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1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8-28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鈉、無水碳酸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無水碳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鈉、無水碳酸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無水碳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鈉、無水碳酸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無水碳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8-12 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200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三、「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修正草案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3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hades@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8-1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硬脂酸鎂」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鈣」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硬脂酸鎂」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硬脂酸鎂」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鈣」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8-1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鉀」、「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六號」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鉀」、「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六號」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鉀」、「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六號」等三篇檢驗方法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8-11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109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559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
、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
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08-04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8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755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1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herry4093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07-15 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955號

主旨: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三、公告內容如下:
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非供販賣,且其價值、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其於輸入時,應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輸入產品供自用,代碼:DH000000000001,內容如下:
1、輸入食品,其價值及數量同(二)。
2、輸入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價值、規格及數量同(四)。
(二)輸入食品供個人自用,代碼:DH000000000002,內容如下:
1、錠狀、膠囊狀食品:每日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2、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每日合計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單項產品屬粉狀者,每人每年輸入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單項產品屬液態者,每人每年輸入量不得超過二百公斤。
3、其他食品:每日合計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
(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輸入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代碼:DH000000000005。
(五)前述單一項次係指品名、材質、廠牌、製造廠及產地應相同,包括同一品名之所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包裝)規格之總量。
(六)食品添加物及香料,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r98641006@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7-13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亞鐵」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亞鐵」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亞鐵」等三篇檢驗方法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1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343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7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ihaolee@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06-19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550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