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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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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4-03-22 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785號
 
主旨: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所屬法源:第 五十二 條
2024-01-31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200806號
附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四十五 條
2023-11-10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2004852號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


所屬法源:第 四十七 條
2020-12-29 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2006781號
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四十五 條
2017-02-06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附表三至附表八勘誤表
所屬法源:第 四十四 條
2017-02-03 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附表三至附表八勘誤表一案 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附表三至附表八勘誤表一案,請查照。
所屬法源:第 四十四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