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試須知
應試須知
考生應攜帶物品及試場規則
(一)攜帶物品:
1. 考生應攜帶身分證或有照片之身分證件(以下簡稱身分證件)應試。未報名考生不得入場。
2. 鉛筆、藍/黑色原子筆、橡擦、修正帶、尺、考選部公告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各類機型點選下載);非應試用品包括書籍、紙張、飲水、食物、皮包、收錄音機、手機、鬧鐘、翻譯機、電子通訊設備及其他無關物品不得攜帶入場應試,違者扣分。請勿攜帶貴重物品應試,考場恕不負保管之責,若有遺失,請自行負責。
(二)試場規則:
1. 考生應於每節考試前5分鐘依教室外張貼之「考生座位圖」座位號碼入場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20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20分鐘。
2. 考生應憑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之考生座位標籤旁,以便監考人員核對。
3. 進入試場後,考生應依監考人員指示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後方或指定場所,並關閉手機鈴響。
4. 考生應自行檢查試卷、座位標籤之正確性,遇有不符,應即舉手告知監考人員處理。
5. 考生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結束作答、繳交試卷,屆時未繳者一律收繳。繳交時,應經監考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6. 考生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A.冒名頂替或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B.通聯者或夾帶書籍文件、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C.繳卷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且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者。
7. 考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
A.窺視他人試卷/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B.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C.毀損試卷。
D.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8. 考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
A.在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B.考試開始通知前,即擅自在試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通知後,仍繼續作答。
C.繳卷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考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D.通聯者將不予計分
9. 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考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3分至5分:
A.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及非必要之物品或將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座位旁。
B.考試時手機鈴響或出聲朗誦、故意發出聲響等。
C.攜帶試題或將試題抄寫夾帶離場。
10. 若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須延期考試時,將在iPAS能力鑑定網站公布,不個別通知考生,考生請留意相關訊息。
*報名後因故不能應試者,恕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