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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朱技士
(四)電話:02-27877382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sherry4093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