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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之檢驗方法-滴克奎諾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之檢驗方法-滴克奎諾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目前已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可取代,該方法可涵蓋旨揭檢驗方法品項及基質適用範圍,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之檢驗方法-滴克奎諾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0-2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木糖醇」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木糖醇」。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木糖醇」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木糖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木糖醇」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0-2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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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0-19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23 修正「食品用洗潔劑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用洗潔劑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用洗潔劑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23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己烷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己烷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己烷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23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異丙醇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異丙醇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異丙醇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22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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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22 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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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22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目前已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可涵蓋除那寧素外之其餘品項,並擴增檢驗品項及基質適用範圍,另那寧素已納入「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劑之檢驗」品項中,故辦理旨揭檢驗方法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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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9 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烷」、「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丙醇」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脂」,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烷」、「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丙醇」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脂」,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烷」、「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丙醇」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脂」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9 訂定「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4 廢止「食品中調味劑之檢驗方法-阿斯巴甜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調味劑之檢驗方法-阿斯巴甜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調味劑之檢驗方法-阿斯巴甜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2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酯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酯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酯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2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乳製品中黃麴毒素M1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M1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乳製品中黃麴毒素M1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M1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乳製品中黃麴毒素M1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M1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2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1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1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8-28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鈉、無水碳酸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無水碳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鈉、無水碳酸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無水碳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鈉、無水碳酸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無水碳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8-1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硬脂酸鎂」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鈣」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硬脂酸鎂」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硬脂酸鎂」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鈣」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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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