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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訂定「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11300360號
附件: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訂定「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2-02-21 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359號
附件:

主旨: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2-02-21 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354號
附件: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

主旨: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四 條
2022-02-18 有關輸銷須官方推薦註冊之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至中國事,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一、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76條規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註冊;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法80條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註冊。
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下稱境外註冊規定)第7條「特殊膳食食品及保健食品,須由出口國主管機關向中國海關總署推薦註冊」;另據進口保健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條件及對照檢查要點1.2.2、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條件及對照檢查要點1.2.5,輸銷旨揭產品至中國者,依前述對照檢查要點,須提供於中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註冊之相關證書或備案憑證。
三、復按境外註冊規定第8條,出口國主管機關向中國海關總署推薦註冊,須提交出口國主管機關推薦函、企業名單與企業註冊申請書、企業身分證明文件、出口國主管機關推薦企業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聲明與出口國主管機關對相關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的審查報告等文件。
四、依中國110年10月關於台灣輸大陸食品生產企業註冊申請相關事宜的信,請我方於2023年6月30日完成生產企業信息及審查檢查資料等註冊所須文件。
五、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輸銷符合中國定義之保健食品及特殊膳食食品,且前經110年10月透過包裹式推薦註冊者,或有意輸銷之新案申請者,請備妥下列文件,蓋公司大小章後,以正式公文函送本署,俾憑據以辦理現場查核等後續事宜。
(一)推薦註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
(二)進口保健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申請書、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申請書。
(三)進口保健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條件及對照檢查要點、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條件及對照檢查要點。
(四)前述對照檢查要點所提相關證明文件。
六、說明五(一)至(三)文件可至中國海關總署官網(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treeGuide.html,途徑:中國海關總署>互聯網+海關>辦事指南>行政審批>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下載。
2022-02-17 公告111年度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辦理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二)所在地:11557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5號3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依據「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2-02-16 訂定「以基因改造畢赤酵母菌(Pichia pastoris) Ey7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Ganoderma microsporum globulin-like protein concentr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075號

附件:以基因改造畢赤酵母菌Ey7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以基因改造畢赤酵母菌(Pichia pastoris) Ey7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Ganoderma microsporum globulin-like protein concentr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以基因改造畢赤酵母菌(Pichia pastoris) Ey7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Ganoderma microsporum globulin-like protein concentr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2-15 公告111年度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075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75號11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申請、許可文件補(換)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1年1月5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依據「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2-02-15 修正「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5 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5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5 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4 預告訂定「食品中檢出三聚氰胺之管理指引」草案 預告訂定「食品中檢出三聚氰胺之管理指引」草案,如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請自即日起60日內提出,或洽詢: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
電話:02-27878000轉7317或
電子郵件:katty@fda.gov.tw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2-11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1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1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1 公告111年度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 主旨:公告111年度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二)所在地:30062新竹市食品路331號。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申請、許可證補(換)發、展延、移轉、註銷與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0年1月5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2-02-10 公告111年度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075台北市重慶南路二段51號9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2-02-09 預告訂定「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5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ing76011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2-02-09 預告廢止「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主旨:預告廢止「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5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ing76011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2-02-09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