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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6-02-04 發布「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51300003號
附件: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訂定「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附「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2026-02-04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三亞蟎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三亞蟎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因本方法檢測流程繁雜冗長,不符合外界檢驗需求,且適用基質範圍較少,無法符合現行法規需求,另已研擬建議檢驗方法「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三亞蟎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故辦理旨揭檢驗方法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三亞蟎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764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6-02-04 預告修正「食品中植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芒果成分之定性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植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芒果之定性檢驗」。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植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芒果成分之定性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植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芒果之定性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植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芒果成分之定性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764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6-02-03 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2254號
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所屬法源:第 五十二 條
2026-02-02 公告「食品業者輸銷含動物源原料之食品管理作業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1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3257號函訂定


2026-01-27 發布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3221號
 
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6-01-23 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6-01-23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亞速爛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得拉本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腈硫醌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亞速爛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得拉本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腈硫醌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皆因檢測流程繁雜冗長,不符合外界檢驗需求,且適用基質範圍較少,無法符合法規需求,另已研擬相關建議檢驗方法,故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亞速爛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得拉本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腈硫醌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764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6-01-22 廢止「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6-01-22 訂定「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6-01-20 修正「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3438號
附件:「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修正規定pdf檔1份
主旨:修正「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保健功效評估方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之案件,其試驗如係於本公告生效日前已開始執行,亦得適用本次修正前之公告方法。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6-01-09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朱技士
(四)電話:02-27877382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sherry4093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6-01-09 轉知行政院公告「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轉知行政院公告「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2026-01-08 請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擬廢止之CNS 297(草-廢1140030)「味精(L-麩酸鈉)」等4種國家標準草案惠提意見,如無意見亦請在空白書上註明無意見,不必具文請於115年4月5日前惠復(或電子郵件寄chingche.lin@bsmi.gov.tw)本局標準組民生標準科林靖哲。 請就本局擬廢止之CNS 297(草-廢1140030)「味精(L-麩酸鈉)」等4種國家標準草案惠提意見,如無意見亦請在空白書上註明無意見,不必具文請於115年4月5日前惠復(或電子郵件寄chingche.lin@bsmi.gov.tw)本局標準組民生標準科林靖哲。

廢止理由:
1. 味精屬食品添加物範疇,其品質標準及檢驗法已有衛福部強制法規規範,爰 CNS
297(草-廢1140030)「味精(L-麩酸鈉)」、CNS 765(草-廢1140031)「味精(L-麩酸
鈉)檢驗法」等2種國家標準辦理廢止。
[參閱:衛福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2. CNS 14758(草-廢1140032)「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殘留量檢驗方法」因衛福部
已有公告檢驗方法,爰辦理廢止。
[參閱:衛福部–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MOHWO0026.01)]
3. CNS 15022(草-廢1140033)「食品中兒茶素含量檢驗法」因食藥署已有建議檢驗方
法,爰辦理廢止。
[參閱:衛福部食藥署–飲料中兒茶素之檢驗方法(TFDAO0002.00)]
4. 標準內容請逕至 CNS 國家標準查詢網頁預覽(https://www.cnsonline.com.tw/)
茲就上揭廢止案徵詢各界之意見。
2026-01-08 請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編擬之CNS 15351(草-修1140029) 「食用酒精」國家標準草案惠提意見,如無意見亦請在空白書上註明無意見,不必具文請於115年4月5日前惠復(或電子郵件寄chingche.lin@bsmi.gov.tw)本局標準組民生標準科林靖哲。 請就本局編擬之CNS 15351(草-修1140029) 「食用酒精」國家標準草案惠提意見,如無意見亦請在空白書上註明無意見,不必具文請於115年4月5日前惠復(或電子郵件寄chingche.lin@bsmi.gov.tw)本局標準組民生標準科林靖哲。
2026-01-07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256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6-01-05 檢送「水中藥物及其殘留化學物質檢測方法-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W550.50B)」訂定草案公告影本,對於草案內容有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請逕向環境部提出。 檢送「水中藥物及其殘留化學物質檢測方法-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W550.50B)」訂定草案公告影本,對於草案內容有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請逕向環境部提出。
2026-01-05 預告訂定「以果糖基轉移酶製得之食品原料菊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3145號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以果糖基轉移酶製得之食品原料菊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以果糖基轉移酶製得之食品原料菊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三)聯絡人:羅技術助理(四)電話:(02) 2787-7318(五)傳真:(02) 2653-1062(六)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5-12-30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256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2-29 提供「食品含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處理規範」草案,並徵詢各界意見 檢附「食品含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處理規範」草案如附,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後60日內提出,供為修正之參考。
陳述意見或洽詢:
1.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地址: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3.聯絡人:許小姐
4.電話:02-27878000分機7317
5.電子郵件:katty@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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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