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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1-10-13 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2338號
附件:「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


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三、「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6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uciayen@fda.gov.tw
2021-10-13 預告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主旨:預告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1年7月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baimj@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10-13 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934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應遵行事項第四點第四款與第六款預定112年1月1日實施,其餘修正規定預定自公告後實施。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pennylin9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10-07 預告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7 預告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7 預告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7 預告修正「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6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2530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二、 本次刪除CCC 0301.99.29.48-9「食人魚」等2項貨品號列、增列CCC 1901.10.00.11-3「嬰兒奶粉(含較大嬰兒奶粉),供零售用」等3項貨品號列及修正CCC 0307.71.90.21-0「活硨磲貝」之輸入規定自F01改列F0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1-10-06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6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6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5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1點第3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以農授防字第1101494969A號公告,內容請逕至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或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查閱,請查照。 來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01494969C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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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刺槐豆膠」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關華豆膠」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刺槐豆膠」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關華豆膠」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旨揭草案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四、「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刺槐豆膠」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關華豆膠」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28 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2156號
主旨: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所屬法源:第 十三 條
2021-09-28 預告廢止「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因應「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已修訂「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二)」,該方法之適用範圍及定量極限可符合衛生法規需求,並可取代旨揭檢驗方法,故辦理方法廢止。
四、「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24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碳」,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碳」,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碳」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5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109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kaobengod@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1-09-13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