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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2-02-09 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9 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9 訂定「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9 廢止「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8 廢止「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8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8 衛生福利部業於111年1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500009號令修正「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茲檢附發布令、前揭要點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主旨:衛生福利部業於111年1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500009號令修正「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茲檢附發布令、前揭要點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該部111年1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10500010號函辦理。
旨揭要點修正全文,可至該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瀏覽下載。
2022-02-08 預告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並預告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064號
附件:「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如附件一及「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如附件二
主旨:預告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並預告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及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及廢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一款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 「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如附件一及「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如附件二。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個人,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209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ydialin1109@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四 條
2022-02-07 公告111年度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案件業務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食品安全促進協會」辦理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發文字號:FDA食 字第1111300138 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1年度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案件業務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食品安全促進協會」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保障全民食用食品之安全性,並建立本土之食品安全相關資料,本署設置「全國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網址:http://qms.fda.gov.tw/)」線上通報系統,以利各界發現食品非預期反應,即時通報。
二、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社團法人台灣食品安全促進協會。
(二)所在地:100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號408室。
(三)電話:02-23210594。
三、如發現食品非預期反應時,請立即通報「全國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或撥打通報電話。
檔案下載
2022-01-27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111年1月17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085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111年1月17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二、 本次刪除CCC0811.90.39.00-5「其他未加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果實及堅果」1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CC0811.90.39.10-3「未加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釋迦(不包括果泥及果糊)」等2項貨品號列,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1月17日貿服字第1110150144號公告(業於111年1月17日生效),屬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於本次公告進行修正,並溯及自111年1月17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01-19 發布訂定「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60110號
訂定「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附「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2022-01-18 預告修正「魚油中二十碳五烯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魚油中二十碳五烯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之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魚油中二十碳五烯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1-14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氮氣」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氮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旨揭草案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四、「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氮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1-13 預告制定「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如附件。本案公開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公告訊息」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前揭網站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675
(四)電子郵件:ytchang@fda.gov.tw
2022-01-10 「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第3點附件4,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農授漁字第1101349249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令稿及行政規則規定各1份,請查照。 「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第3點附件4,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農授漁字第1101349249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令稿及行政規則規定各1份,請查照。
2021-12-03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2-03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果膠」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果膠」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旨揭草案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四、「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果膠」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2-01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1-11-30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22 預告廢止「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及「食用藻類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 主旨:預告廢止「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及「食用藻類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已將旨揭無機砷檢驗方法進行整併,研擬「食品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取代之,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及「食用藻類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