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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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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7-05-11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仙人掌桿菌之檢驗(MOHWM0016.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仙人掌桿菌之檢驗(MOHWM0016.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仙人掌桿菌之檢驗(MOHWM0016.02)」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27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炎弧菌之檢驗(MOHWM0011.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炎弧菌之檢驗(MOHWM0011.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炎弧菌之檢驗(MOHWM0011.02)」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26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8.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8.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8.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20 訂定「食品中茶胺酸之檢驗方法(MOHWA0024.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20 訂定「食品中茶胺酸之檢驗方法(MOHWA0024.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茶胺酸之檢驗方法(MOHWA0024.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茶胺酸之檢驗方法(MOHWA0024.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20 訂定「食鹽中亞鐵氰化鈉之檢驗方法(MOHWA0023.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鹽中亞鐵氰化鈉之檢驗方法(MOHWA0023.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鹽中亞鐵氰化鈉之檢驗方法(MOHWA0023.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20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MOHWV0047.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MOHWV0047.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MOHWV0047.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06 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之「法令規章」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本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或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2-24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氟化鉀」,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氟化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氟化鉀」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2-24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氟化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氟化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氟化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2-21 修正「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MOHWA0019.04)」,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MOHWA0019.04)」,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MOHWA0019.04)」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2-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2-14 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MOHWA0020.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MOHWA0020.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MOHWA0020.02)」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2-0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 (MOHWV0025.01) 」,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 (MOHWV0025.01)」,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MOHWV0025.01)」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2-07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 (MOHWV0046.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 (MOHWV0046.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 (MOHWV0046.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2-02 修正「食品原料阿拉伯樹膠規格之檢驗方法 」,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原料阿拉伯樹膠規格之檢驗方法(MOHWO0010.02)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原料阿拉伯樹膠規格之檢驗方法(MOHWO0010.02) 」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6-03-01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MOHWV0045.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MOHWV0045.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5-10-15 訂定「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應設立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二)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三)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四)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五)麵粉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六)澱粉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七)食鹽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八)糖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九)醬油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十)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十一)前述所指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未包括改裝業者。
二、前項類別之食品業者規模: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
三、食品業者所設置之實驗室,應從事自主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 條
2015-04-2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孟寧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林可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紅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泰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新黴素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鏈黴素之檢驗」等六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孟寧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林可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紅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泰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新黴素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鏈黴素之檢驗」等六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4-08-12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