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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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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1-04-27 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478號
附件: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二、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部長 陳時中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3-17 發布「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635號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21-02-20 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
三、「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269
(四)傳真:(02)2653-3065
(五)電子郵件:yfchen@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21-01-05 預告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月○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3847號
附件:「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 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三、「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9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nlee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三 條
2020-10-05 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20-09-17 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 9月17 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 1091303074 號
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20-09-17 公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814號
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20-09-17 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807號
訂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0-09-07 預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修正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867號
附件: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為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五、為配合國家整體政策,情況特殊,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4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ab196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20-08-28 訂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628 號
附件: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20-08-28 廢止「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月 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91302660 號
附件:「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廢止「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公告事項:廢止101年9月6日前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1302822號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20-08-20 預告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588號
附件:「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原條文odt檔及廢止理由pdf檔
主旨:預告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yu@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0-08-20 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衛授食 字第1091301585 號
附件:「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pdf檔1份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其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yu@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0-08-04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202203號
附件: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 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
附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20-08-04 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規定Q&A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規定Q&A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20-03-11 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
三、「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9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nlee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20-02-06 廢止本部105年12月19日部授食字第1051303909號公告修正之「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4041號



主旨:廢止本部105年12月19日部授食字第1051303909號公告修正之「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本部105年12月19日部授食字第1051303909號公告修正之「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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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0-02-06 公告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4035號



主旨: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如附件。

二、符合「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中所稱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前已取得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許可證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9-11-07 公告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633 號
主旨: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9-11-07 訂定「液蛋產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444號
附件:「液蛋產品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液蛋產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液蛋產品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