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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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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4-07-01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甲磺氯黴素及氟甲磺氯黴素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之檢驗(二)」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甲磺氯黴素及氟甲磺氯黴素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之檢驗(二)」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4-06-06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4-05-15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4-05-05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3-12-10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3-10-25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3-09-30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3-08-14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Avermectin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Avermectin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3-08-14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2-07-10 訂定「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2-06-14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1-12-19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1-03-28 公告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麻痺性貝毒之檢驗(一)」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麻痺性貝毒之檢驗(一)」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1-01-25 公告修正「食品中調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900038號
附件:檢驗方法1份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調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副本:本署法規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研究檢驗組(均含附件)
署長 楊志良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0-12-31 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0-10-15 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0-09-08 公告修正「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二)」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二)」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09-12-30 本署76年3月17日衛署食字第600684號公告之「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磷劑大利松之檢驗」等11項公告,計30品項食品衛生檢驗方法,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本署76年3月17日衛署食字第600684號公告之「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磷劑大利松之檢驗」等11項公告,計30品項食品衛生檢驗方法,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