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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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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2-02-15 修正「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5 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5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5 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4 預告訂定「食品中檢出三聚氰胺之管理指引」草案 預告訂定「食品中檢出三聚氰胺之管理指引」草案,如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請自即日起60日內提出,或洽詢: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
電話:02-27878000轉7317或
電子郵件:katty@fda.gov.tw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2-11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1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1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1 公告111年度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 主旨:公告111年度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二)所在地:30062新竹市食品路331號。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申請、許可證補(換)發、展延、移轉、註銷與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0年1月5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2-02-10 公告111年度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075台北市重慶南路二段51號9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2-02-09 預告訂定「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5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ing76011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2-02-09 預告廢止「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主旨:預告廢止「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5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ing76011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2-02-09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2-09 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9 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9 訂定「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9 廢止「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8 廢止「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8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8 衛生福利部業於111年1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500009號令修正「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茲檢附發布令、前揭要點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主旨:衛生福利部業於111年1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500009號令修正「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茲檢附發布令、前揭要點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該部111年1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10500010號函辦理。
旨揭要點修正全文,可至該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瀏覽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