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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1-10-07 預告修正「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6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2530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二、 本次刪除CCC 0301.99.29.48-9「食人魚」等2項貨品號列、增列CCC 1901.10.00.11-3「嬰兒奶粉(含較大嬰兒奶粉),供零售用」等3項貨品號列及修正CCC 0307.71.90.21-0「活硨磲貝」之輸入規定自F01改列F0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1-10-06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6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6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5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1點第3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以農授防字第1101494969A號公告,內容請逕至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或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查閱,請查照。 來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01494969C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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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刺槐豆膠」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關華豆膠」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刺槐豆膠」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關華豆膠」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旨揭草案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四、「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刺槐豆膠」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關華豆膠」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28 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2156號
主旨: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所屬法源:第 十三 條
2021-09-28 預告廢止「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因應「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已修訂「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二)」,該方法之適用範圍及定量極限可符合衛生法規需求,並可取代旨揭檢驗方法,故辦理方法廢止。
四、「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24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碳」,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碳」,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碳」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5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109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kaobengod@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1-09-13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3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老舊繁瑣耗時,已不合時宜,且目前有「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二.四地、克美素、賽滅淨及芬佈賜之檢驗」,該方法以高效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進行分析,簡化前處理流程並可提高檢測感度,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3 預告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0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08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2060號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93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mandy32082@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1-09-08 廢止「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廢止「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9-03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