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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1-11-05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0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八點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0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多磷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多磷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多磷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05 檢送「110年度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水產類)申請案件之審查實務暨實地查核演練教育訓練簡章」簡章,請貴府指派業務相關承辦人員(含鄉鎮市區公所人員)參加,請查照。 來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發文字號:漁四字第1101348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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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雀異黃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雀異黃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雀異黃酮」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0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鉀」,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鉀」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8 廢止「食品中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一)」,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一)」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7 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7 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7 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羊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羊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羊成分之定性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6 訂定「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6 廢止「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及「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及「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及「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鉛及鎘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1 食品製造業者訂定食品監測計畫指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 預告「食品製造業者訂定食品監測計畫指引」修正草案,如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請於110年12月20日提出,或洽詢如下: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 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 話:02-27878000轉7361
四、傳 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ufu@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七 條
2021-10-20 修正「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嬰幼兒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嬰幼兒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嬰幼兒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0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13 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2338號
附件:「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


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三、「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6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uciayen@fda.gov.tw
2021-10-13 預告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主旨:預告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1年7月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baimj@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10-13 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934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應遵行事項第四點第四款與第六款預定112年1月1日實施,其餘修正規定預定自公告後實施。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pennylin9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10-07 預告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7 預告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