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FIRDI法規科學服務平台
其他食安公告
首頁其他食安公告
熱門關鍵字:
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1-04-29 預告訂定「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4-27 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 字第1091304096 號
附件:
主旨: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部長 陳 時 中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4-27 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478號
附件: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二、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部長 陳時中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4-23 預告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4-15 修正「健康食品之抗疲勞功能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抗疲勞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健康食品之抗疲勞功能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抗疲勞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健康食品之抗疲勞功能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抗疲勞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二、自本公告生效日起2年內,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之案件,其試驗如係於本公告生效日前已開始執行,亦得適用本次修正前之公告方法。
2021-04-14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4-1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合成番茄紅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合成番茄紅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合成番茄紅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4-1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木糖醇」,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木糖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木糖醇」,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木糖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木糖醇」,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木糖醇」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4-0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半胱胺酸鹽酸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半胱胺酸鹽酸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半胱胺酸鹽酸鹽」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4-0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4-0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4-07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1-04-0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鉀」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低亞硫酸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低亞硫酸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低亞硫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海藻酸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海藻酸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海藻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6 發布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附表 衛生福利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900513號
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附表。
所屬法源:第 五十八 條
2021-03-26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六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六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六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6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鈉」,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鈉(溶液)」,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鈉」,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鈉(溶液)」,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鈉」,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鈉(溶液)」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6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反丁烯二酸一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反丁烯二酸一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反丁烯二酸一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5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本方法為微生物檢驗方法,檢出限量為0.35 ppm,目前已研擬「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取代之,該方法係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分析,定量極限可達0.01 ppm,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