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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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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1-09-03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03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03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及其製品中伏馬毒素B1和B2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伏馬毒素B1及伏馬毒素B2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及其製品中伏馬毒素B1和B2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伏馬毒素B1及伏馬毒素B2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及其製品中伏馬毒素B1和B2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伏馬毒素B1及伏馬毒素B2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01 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942號
附件: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公告事項: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三 條
2021-09-01 函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以經授貿字第11040047390號公告預告修正一案,如附件,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發文字號:經科技字第1103398110號
2021-08-27 預告「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修正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825號

附件:「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34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klchen@fda.gov.tw
部長 陳時中
所屬法源:第 七 條
2021-08-26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6 廢止「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6 訂定「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6 訂定「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6 廢止「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及「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及「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及「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4 預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088號
附件:「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 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9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nlee7@fda.gov.tw
部長 陳 時 中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8-24 「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第11點及第2點附件2,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以農授漁字第110126388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令稿及行政規則規定各1份,請查照。 來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101263884號
2021-08-20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0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三乙酯」,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三乙酯」,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三乙酯」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0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α–醣基異槲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α–醣基異槲皮苷」,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α–醣基異槲皮苷」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0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10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以農授防字第1101494744A號公告,內容請逕至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或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查閱,請查照。 來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01494744C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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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706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1-08-18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735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1-08-18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葡萄糖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葡萄糖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葡萄糖酸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