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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發布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928號

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2-26 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之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之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之檢驗」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2-26 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及其製品中伏馬毒素B1和B2之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伏馬毒素B1及伏馬毒素B2之檢驗」。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及其製品中伏馬毒素B1和B2之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伏馬毒素B1及伏馬毒素B2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及其製品中伏馬毒素B1和B2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2-26 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2-25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害獲滅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害獲滅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目前已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Avermectin類抗生素之檢驗」可涵蓋本檢驗方法品項及基質適用範圍,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害獲滅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2-25 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2-25 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2-24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223號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1-02-23 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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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2-22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4562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1-02-20 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
三、「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269
(四)傳真:(02)2653-3065
(五)電子郵件:yfchen@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21-02-18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166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1-02-09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16點及其附件「茄屬及番椒屬種子輸入檢疫條件」,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以農授防字第1101493137A號公告,茲檢送公告(含公告附件)1份,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01493137C號
2021-02-08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2-08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目前已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可涵蓋本檢驗方法品項及基質適用範圍,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2-04 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 發布日期:110年2月4日
發布文號:衛授食字第1091304812號令
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並定於110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嬰幼兒食品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之限量規定。
檢附發布令、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1-02-04 食品原料冬青葉(Ilex guayus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4732號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冬青葉(Ilex guayus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冬青葉(Ilex guayus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1-02-03 公告110年度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二)所在地:11557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5號3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1-02-02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二、本次刪除「CCC 0410.00.10.00-2燕窩」1項貨品分類號列,增列「CCC 0410.00.10.10-0燕窩,不論是否經清洗或裁切」,但未進一步加工者」及「CCC 0410.00.10.90-3其他燕窩」2項貨品分類號列。
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0年1月25日貿服字第1097041401號公告,旨揭修正自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1-01-29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α–醣基異槲皮?」、「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葡萄糖酸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三乙酯」等四篇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α–醣基異槲皮苷」、「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葡萄糖酸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三乙酯」等四篇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α–醣基異槲皮苷」、「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葡萄糖酸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三乙酯」等四篇檢驗方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