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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等四篇檢驗方法。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等四篇檢驗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因「農藥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之擴增品項-Alanycarb等27項」,已涵蓋旨揭檢驗方法之農藥品項,且旨揭檢驗方法使用之儀器老舊,需使用大量溶劑,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等四篇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13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等四篇檢驗方法。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等四篇檢驗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因旨揭檢驗方法前處理時間長且繁複,儀器使用GC-ECD、GC-FPD、LC-UV、LC-FL等儀器,溶劑皆有使用二氯甲烷,已不符現今農藥檢驗之趨勢,且部分檢驗項目資訊不足,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等四篇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13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害獲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害獲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害獲滅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10 檢送「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修正預告草案初稿1份,敬請貴單位協助檢視並轉知所屬,如有增修建議,請貴單位彙整後於110年9月1日前函復,請查照。 來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01301142號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1-08-06 本會已於110年8月6日以農授防字第1101494570A號公告預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草案。本案公告及附件請逕至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或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查閱,請查照。 來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0149457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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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植物種苗出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2點,業經農委會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規定及申請書一份,查照。 來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01494570B
2021-08-06 [植物種苗出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2點,業經農委會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規定及申請書一份,查照。 來文機關:新竹市政府 發文字號:府產農字第1100116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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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預告廢止「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目前已有公告檢驗方法「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可取代之,該方法可執行醋磺內酯鉀等十三品項甜味劑檢驗,可涵蓋所有品項,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04 預告訂定「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03 預告廢止「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力松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力松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因「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六)」已涵蓋旨揭檢驗方法之農藥品項,且旨揭檢驗方法使用之儀器老舊,需使用大量溶劑,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力松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7-20 廢止「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404號
附件:原條文及廢止理由
廢止「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
容標準」。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7-15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622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3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hades@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1-07-09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301674號公告預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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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1-07-09 「食品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訂定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901397號公告預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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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7-01 「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驗證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以農牧字第1100042878A號公告,茲檢送公告(含公告附件)1份,請查照。
2021-07-01 「乳品類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301577號令廢止,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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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1-06-29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以農防字第1101493954A號令訂定發布,本案發布令(含法規命令條文)內容請逕至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或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查閱,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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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修正為「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以農防字第1101493940A號令修正發布,本案發布令(含法規命令條文)內容請逕至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或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查閱,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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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007號
附件: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 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 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
四、本規定預定自111年 7月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6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hoppy65432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21-06-24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242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