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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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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0-12-25 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2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22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14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10 發布修正「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五條、第九條 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訂定,刪除第五條有關微生物之限量規定,並於第九條敘明其生效日期,同步於110年7月1日生效。
檢附公告、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12-08 公告修正「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3211 號
主旨:修正「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
二、自本公告生效日起2年內,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之案件,其試驗如係於本公告生效日前已開始執行,亦得適用本次修正前之公告方法。
2020-12-04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04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04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03 訂定「金屬罐裝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錫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金屬罐裝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錫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金屬罐裝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錫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0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610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1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herry4093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12-01 廢止「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91302801 號
附件:「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廢止「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020-12-01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銨明礬」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茶胺酸」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銨明礬」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茶胺酸」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銨明礬」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茶胺酸」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1-2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1-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甘露醇」,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甘露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甘露醇」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1-24 訂定「食品原料可可(Theobroma cacao)豆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3197號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可可(Theobroma cacao)豆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可可(Theobroma cacao)豆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11-20 廢止「食用油脂中維生素E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用油脂中維生素E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用油脂中維生素E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1-16 預告訂定「蛋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蛋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蛋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1-16 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