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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9-08-15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Q&A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Q&A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9-07-16 預告訂定「市售包裝食用鹽品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鉀-40之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596號
附件:「市售包裝食用鹽品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鉀-40之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市售包裝食用鹽品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鉀-40之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 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市售包裝食用鹽品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鉀-40之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9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nlee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9-06-26 廢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201834 號
附件:
廢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之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陳 時 中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9-06-12 公告訂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規定,前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作為認定依據,後歷經數次修正並更名為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沿用至今。
因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布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配合前開規定,並納入先前所作成之函釋及沿用已久之前述認定基準,爰訂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8-08-21 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165號
附件: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8-08-21 公告廢止103年3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主旨: 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公告事項:廢止103年3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公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7-11-15 公布「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 近年來已有不少國家除了實施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定之外,亦倡導業者能自願於產品正面標示簡明扼要之圖形營養資訊。期透過更便利且明顯易懂的圖形營養資訊,提供消費者選擇最適合自己需求的產品。
為鼓勵我國食品業者推動實施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爰擬定本指引,供食品業者依循。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7-06-06 訂定「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6年6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0611號
主旨:訂定「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7-06-02 訂定「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6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262號
主旨:訂定「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7-05-18 公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解釋令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如下,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七 條
2017-03-17 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7-03-16 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7-03-13 發布訂定「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0325號
主旨:發布訂定「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請逕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7-02-06 公告訂定「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7-02-06 公告訂定「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6年2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51303972號
附件:「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1份
主旨:訂定「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3-02-18 訂定「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黑鰓兔頭魨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黑鰓兔頭魨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3-02-07 訂定「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蟹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蟹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2-21 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麻痺性貝毒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麻痺性貝毒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2-12 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12-12 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一)」,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