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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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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22 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22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目前已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可涵蓋除那寧素外之其餘品項,並擴增檢驗品項及基質適用範圍,另那寧素已納入「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劑之檢驗」品項中,故辦理旨揭檢驗方法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17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3002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9-17 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 9月17 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 1091303074 號
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20-09-17 公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814號
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20-09-17 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807號
訂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0-09-17 發布修正「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844號



修正「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9-17 發布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876號

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9-10 預告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附表草案。
發文日期:109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901260號
附件:「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附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十條。
三、「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12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41
(四)傳真:02-26531764
(五)電子郵件:chiuyu@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五十八 條
2020-09-09 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烷」、「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丙醇」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脂」,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烷」、「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丙醇」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脂」,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烷」、「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丙醇」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脂」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9 訂定「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7 預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修正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867號
附件: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為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五、為配合國家整體政策,情況特殊,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4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ab196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20-09-07 預告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678號

主旨:預告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三、「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疑似或證實為牛海綿狀腦病病例牛隻或已證實牛海綿狀腦病病例之同世代牛隻,其製成之牛肉與相關產品不得輸入。
五、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不得輸入,包括攙雜前述項目之產品及附表三十六個號列項下產品。
六、進口牛肉應依「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接受源頭、邊境及市場端之查驗。
七、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join.gov.tw/policies/)。
八、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pylee@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9-07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 發文日期: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702號

主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1587syj@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9-04 廢止「食品中調味劑之檢驗方法-阿斯巴甜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調味劑之檢驗方法-阿斯巴甜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調味劑之檢驗方法-阿斯巴甜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2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酯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酯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三乙酸甘油酯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2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乳製品中黃麴毒素M1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M1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乳製品中黃麴毒素M1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M1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乳製品中黃麴毒素M1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M1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2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9-01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