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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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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0-12-29 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2006781號
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四十五 條
2020-12-28 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3723號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12-25 發布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發布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2020-12-25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4514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乙份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1.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2.本次刪除CCC0206.30.20.00-2「豬腳(包括前、後腿蹄膀及腱子肉)及橫膈膜,生鮮或冷藏」等16項貨品號列、增列CCC0206.30.20.10-0「豬橫膈膜,生鮮或冷藏」等61項貨品號列,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9年12月15日貿服字第1090153427號公告(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於本次公告進行修正,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12-25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25 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2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22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14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10 發布修正「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五條、第九條 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訂定,刪除第五條有關微生物之限量規定,並於第九條敘明其生效日期,同步於110年7月1日生效。
檢附公告、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12-08 公告修正「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3211 號
主旨:修正「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
二、自本公告生效日起2年內,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之案件,其試驗如係於本公告生效日前已開始執行,亦得適用本次修正前之公告方法。
2020-12-04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04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04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03 訂定「金屬罐裝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錫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金屬罐裝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錫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金屬罐裝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錫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0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610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1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herry4093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12-01 廢止「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91302801 號
附件:「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廢止「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020-12-01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銨明礬」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茶胺酸」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銨明礬」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茶胺酸」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銨明礬」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茶胺酸」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1-2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