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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0-08-11 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二)」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二)」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8-11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老舊繁瑣耗時,已研擬「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二)」取代之,該方法以高效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進行分析,簡化前處理流程並可提高檢測感度,故辦理旨揭檢驗方法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8-04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202203號
附件: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 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
附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20-08-04 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規定Q&A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規定Q&A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20-08-04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8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755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1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herry4093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07-29 「阿勃勒(Cassia fistula)果實之使用限制」訂定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1625號公告預告,請查照。 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7-29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1790號公告預告,請查照。 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7-29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廢止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1526號公告預告,請查照。 如附件
2020-07-22 預告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岩藻糖基乳糖(2'-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423號

主旨:預告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岩藻糖基乳糖(2'-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岩藻糖基乳糖(2'-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含附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8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7-22 預告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480 號
附件:「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五項。
三、「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7877334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ww123@fda.gov.tw
2020-07-15 預告廢止本部108年4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958號
附件: 原公告及廢止理由各乙份

主旨:預告廢止本部108年4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旨揭原公告如附件,因預告重新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爰配合辦理原公告之廢止。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r98641006@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7-15 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955號

主旨: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三、公告內容如下:
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非供販賣,且其價值、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其於輸入時,應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輸入產品供自用,代碼:DH000000000001,內容如下:
1、輸入食品,其價值及數量同(二)。
2、輸入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價值、規格及數量同(四)。
(二)輸入食品供個人自用,代碼:DH000000000002,內容如下:
1、錠狀、膠囊狀食品:每日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2、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每日合計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單項產品屬粉狀者,每人每年輸入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單項產品屬液態者,每人每年輸入量不得超過二百公斤。
3、其他食品:每日合計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
(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輸入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代碼:DH000000000005。
(五)前述單一項次係指品名、材質、廠牌、製造廠及產地應相同,包括同一品名之所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包裝)規格之總量。
(六)食品添加物及香料,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r98641006@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7-14 109/9/4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判定與安全性評估相關審查內容說明會 適合參加對象:有興趣瞭解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基本申請作業指引與審查流程的相關醫療、食品、農業與生物科技相關產官學界人士。主要說明作業指引內容及申請流程,並透過實例講解應如何正確撰寫申請書及準備相關安全性佐證資料。 報名簡章請參考附件。
2020-07-14 109/9/18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判定與安全性評估相關審查內容說明會 適合參加對象:曾經參加過本說明會而欲更深入瞭解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審查判定原則之醫療、食品、農業、生物科技等產官學界人士。內容將著重在非傳統性食品原料食用安全性評估之審查原則與實例探討,期讓申請業者在申請相關作業前能更清楚瞭解如何有效的準備各項佐證資料。報名簡章請參考附件。
2020-07-14 「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以FDA食字第1091301668號令發布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0-07-13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亞鐵」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亞鐵」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亞鐵」等三篇檢驗方法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8 預告廢止103年12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31304312號公告「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 主旨:預告廢止103年12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31304312號公告「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原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下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787-8058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geanney@fda.gov.tw
2020-07-08 預告訂定「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二項。
三、「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787-8058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geanney@fda.gov.tw
2020-07-02 預告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及「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等四篇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及「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等四篇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及「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等四篇檢驗方法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2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Zeranol、17α-雌素二醇、17β-雌素二醇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黃體荷爾蒙助孕酮、17α-羥基助孕酮、4-雄烯-3, 17-二酮及睪固酮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己烯雌酚及Hexestrol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Zeranol、17α-雌素二醇、17β-雌素二醇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黃體荷爾蒙助孕酮、17α-羥基助孕酮、4-雄烯-3, 17-二酮及睪固酮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己烯雌酚及Hexestrol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Zeranol、17α-雌素二醇、17β-雌素二醇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黃體荷爾蒙助孕酮、17α-羥基助孕酮、4-雄烯-3, 17-二酮及睪固酮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己烯雌酚及Hexestrol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