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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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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0-07-02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妙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妙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妙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1 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衛生標準」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119號
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衛生標準」。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7-01 預告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344號
附件:「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之原條文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之原標準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7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ihaolee@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7-01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343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7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ihaolee@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07-01 公告「冷凍、冷藏水產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食用冰塊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及「脫水蔬果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91301740號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0-07-01 廢止「食用菇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及「食用菇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用菇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及「食用菇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用菇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及「食用菇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鎘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1 訂定「菇蕈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菇蕈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菇蕈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1 訂定「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1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以抑制圈作為安默西林等抗生素之篩檢,檢驗靈敏度為0.20至>100 ppm,已不符合目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檢測之需求,爰廢止旨揭檢驗方法。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1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因部分品項不符合目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檢測之需求,且本案檢液調製方法操作繁複,使用毒性高之氯仿溶劑,另尚無實驗室申請本署認證,又案內品項少,目前已有其他檢驗方法可取代,故廢止旨揭檢驗方法。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1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氣單胞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氣單胞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氣單胞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6-23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6-19 「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1548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549號及衛授食字第1091301550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1548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549號及衛授食字第1091301550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6-19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550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6-19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549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乙份




主旨:修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1.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2.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3.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十 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6-19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6-17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1454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1454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如附件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158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6-17 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 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並將於110年1月1日實施。
修正重點包括增訂水產動物油脂於無機砷之補充規定、調整醬油製品之3-單氯丙二醇限量規定及增訂燒烤水產品之苯(a)駢芘限量,另為使標準內容更臻明確,新增鎘於蔬果植物適用部位之說明、修正單氯丙二醇及氰酸之中文名稱為3-單氯丙二醇及氫氰酸,以及酌修附表二備註1和附表三備註17之文字。

檢附發布令、總說明及對照表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6-16 有關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第6條第一項資格 有關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第6條第一項資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5
所屬法源:第 十一 條
2020-06-11 輸銷歐盟食品管理作業規範 輸銷歐盟食品管理作業規範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