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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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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9-12-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羥基丁二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羥基丁二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羥基丁二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10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3638號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9-11-07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3010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條附表一
、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條
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19-11-07 公告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633 號
主旨: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9-11-07 訂定「液蛋產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444號
附件:「液蛋產品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液蛋產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液蛋產品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9-11-06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871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10-18 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644號

主旨: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鑒於「食品衛生管理法」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部分條文並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新增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已另訂「食品原料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十九項規定,爰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原規定。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10-08 預告訂定「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草案及「木薯製品中總氰酸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草案及「木薯製品中總氰酸之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草案及「木薯製品中總氰酸之檢驗方法」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0-08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0-04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9-27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聚麩胺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聚麩胺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聚麩胺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9-26 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564號
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9-09-24 廢止「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鎘之檢驗」、「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及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鎘之檢驗」、「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及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鎘之檢驗」、「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及鋅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9-18 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神經性貝類毒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神經性貝類毒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神經性貝類毒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9-04 預告研訂「保健營養食品業者優良製造作業指引(草案)」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我國保健營養食品產業特性與需求,並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本署已研擬研訂我國「保健營養食品業者優良製造作業指引(草案)」,提供保健營養食品製造業者於製造過程中必須採取的作業規範及品質管理作業流程之參考,本指引為行政指導文件,各界可自行參酌運用。
二、本指引草案並公開於本署官網公告資訊專區(http://www.fda.gov.tw/TC/index.aspx),請貴單位或所屬會員自行下載參閱,有相關具體建議或修正意見,請於本署發文日起60日內函送本署參考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182
(四)傳真:02-27877023
(五)電子郵件:c892992@fda.gov.tw
2019-08-29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402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8-15 發布修正「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等7項衛生標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671號

修正「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等7項衛生標準。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9-08-15 廢止「蛋類衛生標準」等12項衛生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774 號
附件:
廢止「蛋類衛生標準」等12項衛生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