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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9-08-15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Q&A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Q&A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9-08-05 發布修正「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8月0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103606號

修正「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附修正「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七 條
2019-08-02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330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7-25 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525號
附件: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7-25 修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工作規則」
修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工作規則」
2019-07-25 修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作業程序」 修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作業程序」,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19-07-17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7-16 預告訂定「市售包裝食用鹽品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鉀-40之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596號
附件:「市售包裝食用鹽品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鉀-40之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市售包裝食用鹽品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鉀-40之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 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市售包裝食用鹽品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鉀-40之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9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nlee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9-07-12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626號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9-07-10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6-28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鈉」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6-26 廢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201834 號
附件:
廢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之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陳 時 中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9-06-26 修正「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名稱並修正為「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FDA食 字第1081301675 號
附件:
修正「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名稱並修正為「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
2019-06-21 發布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900724號

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所屬法源:第 五十八 條
2019-06-18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983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五。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6-17 公告修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 修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19-06-12 公告訂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規定,前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作為認定依據,後歷經數次修正並更名為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沿用至今。
因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布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配合前開規定,並納入先前所作成之函釋及沿用已久之前述認定基準,爰訂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9-06-12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563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乙份




主旨: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十 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9-06-10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衛生福利部令

發布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2002676號

附件: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19-06-04 發布修正「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4 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102195號

修正「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附修正「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所屬法源:第 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