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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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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0-04-30 「漁產品加工罐頭及保存食品生產獎勵作業規範」,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以農授漁字第1091326509A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行政規則規定)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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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第一條、第二條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0427號公告預告,請查照。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9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七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0843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0-04-23 預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修正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196號

主旨:預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三、「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所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7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ahchang@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0-04-23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發文日期:109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710號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1587syj@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

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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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第二次預告「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 預告評論期:自公告日起60日內
檢附公告、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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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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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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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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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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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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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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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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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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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23 預告廢止「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品和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將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實施,於110年7月1日廢止。檢附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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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0-04-15 發布修正「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處理規範」,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含戴奧辛及多氯聯苯處理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271號
附件:
修正「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處理規範」,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含戴奧辛及

多氯聯苯處理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食品含戴奧辛及多氯聯苯處理規範」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4-14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482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7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ihaolee@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0-04-14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109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402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