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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9-05-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抗壞血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抗壞血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抗壞血酸鈉」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9-05-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9-05-10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
2019-05-09 修正「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5-09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5-02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中CCC2811.29.90.10-1「一氧化二氮」改列輸入規定「838」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其餘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月○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035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中CCC2811.29.90.10-1「一氧化二氮」改列輸入規定「838」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其餘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1.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2.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8年03月28日貿服字第1080150694D號公告(業於108年4月1日生效),修正CCC2811.29.90.10-1「一氧化二氮」之輸入規定,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9-05-02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034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乙份




主旨: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1.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2.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3.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十 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9-05-02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其中CCC2103.90.90.30-8中英文貨名變更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其餘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033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其中CCC2103.90.90.30-8中英文貨名變更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其餘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1.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2.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8年3月29日貿服字第1080150661號公告(業於108年4月1日生效),修正CCC2103.90.90.30-8中英文貨名,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9-04-22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687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4-16 廢止本部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部授食字第一O四一三O三三四O號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316號

主旨:廢止本部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部授食字第一O四一三O三三四O號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旨揭公告原規定如附件,因重新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爰配合辦理原公告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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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9-04-16 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


主旨: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非供販賣,且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其於輸入時,應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供自用,其金額、數量,同二;輸入食品容器、具供自用,其金額、規格及數量,同四,代碼:DH000000000001。
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代碼:DH000000000002。
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輸入食品容器、具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代碼:DH000000000005。
五、前述單一項次係指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應相同,包括同一品名之所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包裝)規格之總量。
六、以下項目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一)食品添加物及香料。
(二)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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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9-04-10 發布廢止「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254號
附件:
廢止「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19-04-10 發布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248號
附件: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附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19-04-09 發布修正「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如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510號
附件:「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修正條文
主旨:修正「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如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名稱並修正為「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
所屬法源:第 十一 條
2019-04-09 發布修正「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505號
修正「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附「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所屬法源:第 十一 條
2019-03-27 訂定「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278號
附件: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3-19 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232號
附件: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
主旨: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1-22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378號
附件:「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8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yalanh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1-18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五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9-01-17 公告廢止本部104年6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之「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838 號

附件:
主旨:廢止本部104年6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之「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