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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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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9-01-17 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832 號

附件:
主旨:訂定「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2019-01-17 公告廢止本部106年12月29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745號公告之「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826 號

附件:

主旨:廢止本部106年12月29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745號公告之「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2019-01-17 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820 號
附件: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主旨: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
一、「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如附件。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其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2019-01-17 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10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814 號
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2019-01-10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8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931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三、「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3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hades@fda.gov.tw
2019-01-07 有關公告「輸入醫療器材國外製造廠實地檢查之第三階段優先實施品項及時程」 主旨:有關公告「輸入醫療器材國外製造廠實地檢查之第三階段優先實施品項及時程」。
依據:藥事法第57條及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3條、第7條、第9條。
公告事項:
一、 自109年1月1日起,新設、遷移、擴建及復業之輸入醫療器材國外製造廠申請「植入式心律器之脈搏產生器(E.3610)」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檢查時,應申請國外醫療器材製造廠實地檢查。
二、 前述品項之輸入醫療器材國外製造業者後續追蹤管理之檢查,應同步實施,並由衛福部食藥署每年函知次年度應實地檢查之國外醫療器材廠之代理商(藥商)預定檢查時程。
2018-12-28 公告修正藥品臨床試驗計畫申請案件補件期限,並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 主旨:公告修正藥品臨床試驗計畫申請案件補件期限,並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 為加速藥品臨床試驗計畫申請案件辦理時效,本部已建置藥品臨床試驗送件前諮詢輔導機制,自108年7月1日起,藥品臨床試驗計畫申請案件之補件期限為14天,補件以1次為限,且不提供展延,逾期未補,逕予結案。
二、 另,前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88年1月7日衛署藥字第88004066號公告修正藥品臨床試驗作業相關規定,自108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2018-12-19 公告訂定「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下列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一、辦理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二、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18-12-19 公告停止適用本部103年11月20日部授食字第 1031104683 號公告「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部授食字第 1031105470 號公告「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停止適用本部103年11月20日部授食字第 1031104683 號公告「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部授食字第 1031105470 號公告「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2018-12-06 預告訂定「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607824號
附件:「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三、「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563
(四)傳真:02-3322-9490
(五)電子郵件:z21331@fda.gov.tw
部長 陳時中
2018-12-06 預告訂定「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607015號
附件:「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288
(四)傳真:02-3322-9490
(五)電子郵件:wingmaple@fda.gov.tw
部長 陳時中
2018-12-06 預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607495號
附件:「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三、「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569
(四)電子郵件:protein06@fda.gov.tw
(五)傳真:(02)3322-9490
部長 陳時中
2018-12-06 預告廢止本部103年10月16日部授食字第1031301884號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3041號
附件:「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原公告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本部103年10月16日部授食字第1031301884號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原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預告法規沿革區」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63
(四)傳真: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ar0707@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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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公告修正「台美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檢驗中心)」之食品檢驗機構認證範圍。 認證範圍之變更項目:變更硝基呋喃代謝物等1項之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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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 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
2018-12-04 專案輸入管制藥品注意事項 專案輸入管制藥品注意事項
為順利完成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輸入作業,符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輸入注意事項如下:
一、 輸出者應依據我國核准之輸入憑照(Import Permit)所列品名、規格及數量等資料辦理輸出憑照(Export Permit, EP)。
二、 輸出時檢具輸出憑照(EP)、發票(Invoice)、提單(Air Way Bill, AWB)等文件交寄並以直接委託航空公司(直走單)辦理,同時將上述文件(影本)轉交本廠,以利本廠後續報關及提領作業。
三、 如以快遞運送應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一般進出口報單),以利海關核驗本署核發之輸入憑照。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 敬啟
2018-12-04 預告修正「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六項。
三、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四、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155
(四)傳真:(02)2787-7023
(五)電子郵件:shulong@fda.gov.tw
2018-11-30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因滅汀之檢驗」等八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因滅汀之檢驗」等八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因滅汀之檢驗」等八篇檢驗方法,詳細篇名如下:
一、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因滅汀之檢驗
二、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可尼丁及其代謝物之檢驗
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百速隆之檢驗
四、食品中農藥殘量之檢驗方法-有機氯劑之檢驗
五、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氨基甲酸鹽劑硫敵克代謝物之檢驗
六、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氟氯比之檢驗
七、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賽福座及其代謝物之檢驗
八、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抑芽劑克普芬之檢驗
2018-11-30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
2018-11-30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劑之檢驗(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劑之檢驗(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劑之檢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