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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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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8-10-23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2018-10-2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
2018-10-18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2004519號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
2018-10-18 預告修正「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607474號
附件:「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十條、規費法第十條。
三、「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294
(四)傳真:02-3322-9490
(五)電子郵件:ashley@fda.gov.tw
部長 陳時中
2018-10-18 公布有關「"管制藥品廠"吩坦尼貼片劑25微毫克/小時」品項之銷售事宜。 公布有關「"管制藥品廠"吩坦尼貼片劑25微毫克/小時」品項之銷售事宜。
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所銷售之藥品「"管制藥品廠"吩坦尼貼片劑25微毫克/小時(衛署藥製字第050018號)」,將於107年10月22日開始銷售,每片新台幣220元正,健保價同銷售價。另「"楊森"多瑞喜穿皮貼片劑25微毫克/小時(衛署藥輸字第024841號)」則供應至售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敬啟
107年10月18日
2018-10-18 為強化輸入水產品之源頭管理,本署規劃要求「輸入水產品(排除0307章貝類產品已實施檢附含捕撈/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者),如供作食品用途,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 收文機關 :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 :FDA食字第1071302915-A號
發文日期 :107年10月18日
公文主旨:為強化輸入水產品之源頭管理,本署規劃要求「輸入水產品(排除0307章貝類產品已實施檢附含捕撈/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者),如供作食品用途,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惠請協助轉知相關業者,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規劃要求輸入旨揭水產品,如輸入供作食品用途,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本案如有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發文日之次日起60天內來函陳述意見或洽詢r98641006@fda.gov.tw,正式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及函告。
2018-10-17 公告「輸入供食品用途之「一氧化二氮」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FDA北字第1072003710 號
主旨:輸入供食品用途之「一氧化二氮」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輸入供食品用途之「一氧化二氮」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內容項目,應載明一氧化二氮純度、一氧化碳含量、一氧化氮含量、二氧化氮含量、鹵素及其檢驗方法,以及具備足以與貨品連結之資訊(批號或製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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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九及附表十一,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408443號
附件:「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1份
主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九及附表十一,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 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九及附表十一。
2018-10-15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916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2018-10-05 公告修正指示藥品審查基準 公告修正指示藥品審查基準
2018-10-04 預告訂定「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902號
附件:「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本規定擬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五、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8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yalanho@fda.gov.tw
2018-10-04 預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草案(AMB-FUBINACA、Cl-Alpha-PVP、Kratom、Chlorodimethylcathinone、N-Ethylhexedrone)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800688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三、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草案如下:
(一) 增列1-(4-氟苯基)-1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Methyl(1-(4-Fluorobenzyl)-1H-indazol-3-carbonyl)valinate、AMB-FUBINACA、FUB-AMB、MMB-FUBINACA]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二) 增列1-氯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1-(Chlorophenyl)-2-(1-pyrrolidinyl)-1-pentanone、Cl-Alpha-PVP、Cl-PVP、C-PVP]為第三級管制藥品,包括2-Cl-Alpha-PVP、3-Cl-Alpha-PVP及4-Cl-Alpha-PVP等三種位置異構物。
(三) 增列卡痛(帽柱木桐、美麗帽柱木)(Kratom、Ketum、Mitragyna speciosa)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四) 增列氯二甲基卡西酮(Chlorodimethylcathinone、CDMC)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包括2-CDMC、3-CDMC及4-CDMC等三種位置異構物。
(五) 增列苯基乙基胺己酮(N-Ethylhexedrone、N-Ethylnorhexedrone、α-Ethylaminocaprophenone、Hexen、NEH)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上述修正品項,法務部刻正進行毒品預告、公告程序,為避免本案預告時間過長,致阻礙該等品項進行相關研究及毒品鑑驗使用標準品等科學使用需求,本公告周知期間為14日。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14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之2號
(三)電話:(02)27877611
(四)傳真:(02)26531179
(五)電子信箱:nhl@fda.gov.tw
2018-10-04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
2018-10-04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
2018-10-04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乳酸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乳酸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乳酸塑膠類之檢驗」
2018-10-04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碸樹脂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碸樹脂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碸樹脂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
2018-10-04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醚碸樹脂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醚碸樹脂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醚碸樹脂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
2018-10-03 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附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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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1 預告訂定「液蛋製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71302866號
預告訂定「液蛋製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草案,請逕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該草案意見評論期至107年11月30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2018-09-28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及附表十二,如 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407841號
附件:「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及附表十二 1份
主旨: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及附表十二,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及附表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