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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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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8-09-06 公告修正「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中心 新市品管課)」之食品檢驗機構認證範圍。 認證範圍之變更項目:
一、由原檢驗機構名稱「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品管課)」變更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中心 新市品管課)」。
二、新增水分等2項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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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公告修正「台灣食農安全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食農安全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之食品檢驗機構認證範圍。 認證範圍之變更項目:變更殘留農藥-多重殘留分析(五)等1項之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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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公告修正「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室)」之食品檢驗機構認證範圍。 認證範圍之變更項目:新增食米中重金屬(鉛、鎘)等3項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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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公告修正「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化學與微生物實驗室)」之食品檢驗機構認證範圍。 認證範圍之變更項目:
一、新增飲料中咖啡因等5項認證。
二、變更抗氧化劑等1項之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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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公告修正「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衛生實驗室)」之食品檢驗機構認證範圍。 認證範圍之變更項目:變更殘留農藥-多重殘留分析(五)等1項之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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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公告修正「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學實驗室-台北)」之食品檢驗機構認證範圍。 認證範圍之變更項目:新增塑膠類嬰兒奶瓶中雙酚A等1項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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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公告「立人醫事檢驗所 (高雄)」通過衛生福利部尿液中安非他命類、海洛因鴉片類、大麻及愷他命檢驗項目之認可。 民國107年9月3日公告「立人醫事檢驗所 (高雄)」通過衛生福利部尿液中安非他命類、海洛因鴉片類、大麻及愷他命檢驗項目之認可。
2018-08-24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氯乙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氯乙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氯乙烯塑膠類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8-08-23 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318 號
附件:「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三、「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
2018-08-23 預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104年6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315 號
附件:「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104年6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原條文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104年6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
2018-08-23 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312 號
附件:「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三、「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
2018-08-23 預告廢止「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06年12月29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745號公告)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309 號
附件:「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06年12月29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745號公告)原條文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06年12月29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745號公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2018-08-23 預告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306 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十條。
三、「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
2018-08-21 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165號
附件: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8-08-21 公告廢止103年3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主旨: 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公告事項:廢止103年3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公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8-08-17 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8-08-0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氫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氫鈣」,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氫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8-07-31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045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8-07-24 預告修正「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533 號
附件:「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
三、「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yu@fda.gov.tw
部長 陳時中
2018-07-24 預告訂定「食品中總配醣生物鹼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中總配醣生物鹼之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總配醣生物鹼之檢驗方法」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