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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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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8-05-16 修正「食品中螢光增白劑–二胺基二苯乙烯及其衍生物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螢光增白劑–二胺基二苯乙烯及其衍生物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螢光增白劑–二胺基二苯乙烯及其衍生物之檢驗方法」
2018-05-15 預告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氨代螺旋酸貝毒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氨代螺旋酸貝毒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氨代螺旋酸貝毒之檢驗」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2018-05-15 預告訂定「蛋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銅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蛋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銅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蛋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銅之檢驗」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2018-05-10 公告修正「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226號
主旨:公告修正「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請查照。

附件: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8-05-09 預告廢止「食品審查暨食品輸出衛生證明書等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七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衛署食字第五九七三九四號公告)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低酸性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天然香料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八四○二二三六三號公告)。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衛授食 字第1071300917 號
附件:「食品審查暨食品輸出衛生證明書等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低酸性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天然香料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審查暨食品輸出衛生證明書等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七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衛署食字第五九七三九四號公告)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低酸性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天然香料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八四○二二三六三號公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四 款。
三、「食品審查暨食品輸出衛生證明書等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低酸性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天然香料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7
(四)傳真:(02)26531062
2018-05-08 發布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107年5月8日衛授食字第1071300778號令
發布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中/英文版法規標準,請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法規資訊/食品餐飲及營養類」項下(英文版請至「(http://www.fda.gov.tw/EN/index.aspx)/Laws & Regulations/Food」項下) 參閱,或至本署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People.aspx)之「食品法規條文查詢」項下參閱。

另於本網站「(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食品/食品Q&A」項下,公布「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Q&A」一份,供各界參考。


檢附發布令、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8-05-08 預告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哺乳器具除外之橡膠類之檢驗(MOHWU0004.02)」草案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哺乳器具橡膠類之檢驗(MOHWU0010.02)」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哺乳器具除外之橡膠類之檢驗(MOHWU0004.02)」草案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哺乳器具橡膠類之檢驗(MOHWU0010.02)」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哺乳器具除外之橡膠類之檢驗(MOHWU0004.02)」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哺乳器具橡膠類之檢驗(MOHWU0010.02)」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2018-05-08 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石灰(漂白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次氯酸鈉液」,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石灰(漂白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次氯酸鈉液」,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石灰(漂白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次氯酸鈉液」
2018-05-08 訂定「食品中過氧化苯甲醯之檢驗方法」(MOHWA0029.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過氧化苯甲醯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過氧化苯甲醯之檢驗方法」
2018-05-07 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 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2018-05-0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蔗糖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蔗糖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蔗糖素」
2018-05-01 廢止「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138號
附件:「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 檔各1份
主旨:廢止「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廢止「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2018-05-01 廢止「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151號
附件:「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 檔各1份
主旨:廢止「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廢止「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2018-05-01 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319號
附件:「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之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 檔各1份
主旨: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
2018-05-01 訂定「蛋製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191號
附件:「蛋製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之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 檔各1份
主旨:訂定「蛋製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蛋製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2018-05-01 訂定「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184號
附件:「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之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 檔各1份
主旨:訂定「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2018-05-01 訂定「食用油脂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178號
附件:「食用油脂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之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 檔各1份
主旨:訂定「食用油脂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食用油脂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2018-05-01 訂定「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071號
附件:「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 檔各1份
主旨:訂定「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2018-05-01 訂定「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125號
附件:「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 檔各1份
主旨:訂定「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2018-05-01 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669號
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
附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