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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8-07-19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930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三、「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3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hades@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8-07-18 公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 公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
2018-07-18 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荷蘭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瑞典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及「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976號

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荷蘭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瑞典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及「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附「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荷蘭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瑞典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及「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
2018-07-18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869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二、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7年6月8日貿服字第1070151497號公告,本次刪除CCC0504.00.29.11-5「牛腸(包括大腸、小腸及直腸),整個或切開者均在內,生鮮或冷藏」等9項貨品號列,增列CCC0504.00.23.11-1「牛腸(包括大腸、小腸及直腸),整個或切開者均在內,生鮮或冷藏」等9項貨品號列,屬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並溯及自107年6月30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8-06-27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2018-06-26 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516號
附件:「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主旨: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2018-06-22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602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2018-06-22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8-06-21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2018-06-21 預告訂定「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2018-06-19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第四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483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第三條附表二、第四條。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
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第四條
2018-06-14 預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4033號
附件:「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修正內容預計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9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nlee7@fda.gov.tw
2018-06-11 預告訂定「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107年6月11日
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279號公告

檢附公告、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
本案另同步提供「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及原則指引」草案供各界參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8-06-07 預告訂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準則」草案 預告訂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準則」草案
2018-05-29 第二次預告訂定「原料『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之使用限制」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082號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原料『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之使用限制」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四、業者如有使用需求,則應檢具菌株(strain)之基本資料(包含學名、來源及品系鑑定等)、該菌株之詳細生產加工過程(包含其培養方式、條件及其安定性等)、品管及儲存方式、預計使用方式及用量、安全性證明(包含基因毒性、九十天餵食毒性、致畸試驗、全基因體序列、毒力相關因子檢測、抗生素抗藥性檢測)及不具致病性證明等其他必要性資料,送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並確認其食用安全,經公告後始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五、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六、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七、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8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yalanho@fda.gov.tw
2018-05-24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乳製品中黃麴毒素M1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乳製品中黃麴毒素M1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乳製品中黃麴毒素M1之檢驗」
2018-05-24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
2018-05-23 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解釋令,並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令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2000589號
附件:


核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報驗義務人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標示改正,應檢附之文件包含標示改正申請及計畫書、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不符合通知書、改正後標示樣張及其他該署指定文件。
2018-05-22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第二次預告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函
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266號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公告事項:
一、訂定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09年7月1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統」或「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4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ab1964@fda.gov.tw。
2018-05-16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T-2毒素及HT-2毒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T-2毒素及HT-2毒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T-2毒素及HT-2毒素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