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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公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467號
附件: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公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2018-02-12 公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461號
附件:認定基準表之pdf檔1份
主旨:公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產品配方中添加任一維生素之每日攝取量,符合於認定基準表範圍者(認定基準表如附件),應向本部辦理查驗登記。
二、符合前述應辦理查驗登記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凡未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或未完成查驗登記程序者,將依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七條及五十二條相關規定處辦。
三、屬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於國內分裝成產品者,因已依規定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無須再申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
2018-01-30 公告107年度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 主旨:公告107年度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 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二) 所在地:30062新竹市食品路331號。
(三) 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申請、許可證補(換)發、展延、移轉、註銷與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 委託期限: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2018-01-24 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乳製品中黃麴毒素M1之檢驗 」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乳製品中黃麴毒素M1之檢驗 」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乳製品中黃麴毒素M1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另開視窗))。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2018-01-18 預告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推估計價辦法」第一條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 主旨 :預告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推估計價辦法」第一條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 。
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推估計價辦法」第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279
(四)傳真:(02)26531283
(五)電子郵件:howard@fda.gov.tw
2018-01-16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851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2018-01-15 廢止「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衛署食字第八一一二四四號公告)」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840號
廢止「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衛署食字第八一一二四四號公告)」。
部長 陳時中
2018-01-09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630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2018-01-09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715號
附件:「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另開視窗))。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19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tzuyi@fda.gov.tw
2018-01-09 訂定「食品原料『番瀉』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321號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番瀉』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 使用食品原料「番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本品之使用部位為新鮮或直接乾燥之葉及莢,不得經萃取等其他加工處理。
(二) 本品僅限用於茶包,供沖泡飲用。
(三) 本品所含番瀉苷(sennosides)之每日使用量不得達十二毫克。
(四) 產品應於外包裝另為以下標示:
1. 番瀉苷含量。
2. 「本品可能導致腹瀉」、「於晚上食用一次,一星期不得食用高於三次,欲連續食用超過一星期須先諮詢醫師意見」及「有慢性腹瀉、腸阻塞、腸狹窄、乏力、炎症性結腸疾病(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闌尾炎、不明原因腹痛伴隨水及電解質缺乏、嚴重脫水或是慢性便祕者,以及孕婦、授乳婦女及未滿十歲兒童不宜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之警語。
  二、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實施。
2018-01-04 修正「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017-12-29 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膠囊及錠狀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
(一)「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
(二)「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
二、膠囊及錠狀以外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
「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
三、前二點加註事項字體應與底色加以區別。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後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予緩衝期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其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2017-12-25 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主旨: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及規定。
2017-12-21 訂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2005198號
訂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
2017-12-15 公告「醫療器材軟體確效指引」 主旨:公告「醫療器材軟體確效指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醫療器材軟體確效指引」如附件,以提供廠商作為產品研發及申請查驗登記資料準備之參考。
二、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區及醫療器材法規專區。
2017-12-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試藥、試液等」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試藥、試液等」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試藥、試液等」部分規定
2017-12-13 公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為本部認證之藥物化粧品檢驗機構。 公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為本部認證之藥物化粧品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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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公告修正「紅外線耳溫槍臨床前測試基準」等25項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基準。 發文字號: FDA器字第1061609014號公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為提供醫療器材廠商辦理查驗登記時,其產品所應檢附之臨床前測試資料及進行測試項目之建議,本署自98年陸續公告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基準,惟因各基準原列所參考之指引、標準有修訂、廢止或被其他標準取代之情形,爰修正「紅外線耳溫槍臨床前測試基準」等25項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基準(附件),以作為業者產品研發及申請查驗登記資料準備之參考。
二、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區及醫療器材法規專區。
2017-12-11 預告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103年3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原規定及其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4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ab1964@fda.gov.tw
2017-12-11 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08年7月1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統」或「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陳述意見或洽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4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ab1964@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