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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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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7-12-08 公告訂定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含有黃樟素等十五種成分之化粧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0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608566號
附件: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

主旨:公告訂定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含有黃樟素等十五種成分之化粧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凡含有黃樟素等十五種成分(如附件)之化粧品,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部長 陳時中
2017-12-07 公告修正「管制藥品標籤應載明項目」 如附件。
2017-12-06 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39條附件2、第40條附件4、第42條附件8、附件9 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39條附件2、第40條附件4、第42條附件8、附件9
2017-12-06 公告更新「國際醫藥法規協合組織(ICH)規範採認清單」 公告事項:
一、為協助業者於藥品研發製造時能有所依循及參考,並建構與國際協和之藥品審查標準,本署前於103年12月22日公告「國際醫藥法規協合組織(ICH)規範採認清單」在案。
二、為持續建構與國際接軌之審查體系,本署將定期依ICH規範討論進展,公告增修前項採認清單,作為技術審查之參據,並刊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2017-12-01 「107年度藥物濫用防制宣導活動」企劃案公開徵求說明 本案規劃分為「一般案件」及「專案案件」2類,前者需實際辦理宣導活動1場次以上,後者則需實際辦理宣導活動至少20場次以上,且需跨縣市辦理,宣導重點為反轉毒害四行動、正確使用鎮靜安眠藥五能力或新興濫用藥物危害預防宣導(如愷他命Ketamine、喵喵Mephedrone、浴鹽MDPV或類大麻活性物質K2等)及拒絕技巧等。宣導重點對象包括各機關企業之員工、高風險場所之消費者(如特定場所、資訊休閒業、旅館業等)、高關懷族群(如低收入戶、無業、中輟生、新住民及其家屬)、社區民眾、村里鄰長(幹事)。
企劃書等申請文件應於下列收件截止日期(以本署收文日為準)前專人送達或郵遞寄達本署。逾時送達者,一律不予受理。
「一般案件」:自公告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
「專案案件」: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28日。
2017-11-30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106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351號
附件: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2017-11-28 預告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六 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410132號
附件:「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六修正草案 1份
主旨:預告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六 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
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六之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 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464。
(四)傳真:(02)2787-7498。
(五)電子郵件:evon0265@fda.gov.tw。
2017-11-17 廢止「國際觀光旅館內之餐飲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660號
主旨:廢止「國際觀光旅館內之餐飲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國際觀光旅館內之餐飲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相關規定」。
2017-11-17 訂定「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659號

主旨:訂定「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17-11-16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凡例 」,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凡例 」,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凡例」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11-16 修正「食品中甲醛之檢驗方法(二) (MOHWA0004.03)」,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甲醛之檢驗方法(二) (MOHWA0004.03)」,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甲醛之檢驗方法(二) (MOHWA0004.03)」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11-15 公布「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 近年來已有不少國家除了實施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定之外,亦倡導業者能自願於產品正面標示簡明扼要之圖形營養資訊。期透過更便利且明顯易懂的圖形營養資訊,提供消費者選擇最適合自己需求的產品。
為鼓勵我國食品業者推動實施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爰擬定本指引,供食品業者依循。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7-11-15 公告展延「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檢驗技術研發及服務中心)」之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效期及修正其認證範圍。 認證範圍之變更項目:
一、展延認證效期之項目: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鉛、鎘)等43項。
二、新增亞硝酸鹽等2項認證。
三、變更金黃色葡萄球菌等6項之檢驗方法。
四、變更大腸桿菌等12項之檢驗地點。
檔案下載
2017-11-13 修正「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試驗方法(MOHWU0023.02)」,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試驗方法(MOHWU0023.02)」,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試驗方法(MOHWU0023.02)」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11-13 訂定「飲料中咖啡因之檢驗方法(MOHWA0028.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飲料中咖啡因之檢驗方法(MOHWA0028.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飲料中咖啡因之檢驗方法(MOHWA0028.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11-08 訂定「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MOHWH0020.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MOHWH0020.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MOHWH0020.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11-01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843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17-10-31 核釋輸臺稅則號列0307章節項下號列之貝類產品,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檢具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493號
核釋輸臺稅則號列0307章節項下號列之貝類產品,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檢具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2017-10-27 廢止「食品中甲基汞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甲基汞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甲基汞之檢驗方法 」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10-16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739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