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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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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7-09-18 訂定「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
2017-09-18 訂定「荷蘭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瑞典牛肉及其產品 之進口規定」及「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荷蘭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瑞典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及「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荷蘭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瑞典牛肉及其產品
之進口規定」及「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
2017-09-13 訂定「食鹽中碘酸根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7.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鹽中碘酸根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7.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鹽中碘酸根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7.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9-13 訂定「食鹽中碘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6.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鹽中碘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6.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鹽中碘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6.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9-06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 (MOHWT0010.0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 (MOHWT0010.0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 (MOHWT0010.02)」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9-06 訂定「食鹽中氟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5.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鹽中氟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5.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鹽中氟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5.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9-04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生效。 發文日期:106年9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460號
附件: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7-08-31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3)」,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3)」,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3)」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8-31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可利斯汀之檢驗(MOHWV0049.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可利斯汀之檢驗(MOHWV0049.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可利斯汀之檢驗(MOHWV0049.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8-30 訂定「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MOHWH0019.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MOHWH0019.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MOHWH0019.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8-30 訂定「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三) (MOHWH0018.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三) (MOHWH0018.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三) (MOHWH0018.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8-28 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失憶性貝毒軟骨藻酸之檢驗(MOHWT0018.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失憶性貝毒軟骨藻酸之檢驗(MOHWT0018.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失憶性貝毒軟骨藻酸之檢驗(MOHWT0018.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8-22 公告「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格式」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407372號

主旨:公告「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格式」
說明:為保障臨床試驗受試者權益,公告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作為製作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之參據。

2017-08-04 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三條附表
所屬法源:第 三十五 條
2017-07-26 修正「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之使用限制及其食品之警語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697號
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pdf檔各1份
主旨:修正「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之使用限制及其食品之警語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蛹蟲草子實體」:
1. 蛹蟲草子實體是以人工方式將蛹蟲草菌種接種至培養基上進行培育所得者,因此並無蟲體;子實體採收後直接食用或經乾燥磨粉等步驟供加工使用。
2. 蛹蟲草子實體之每日使用量以乾品計為600毫克以下。若為經萃取者,其萃取物每日使用量以蟲草素及腺核苷計算,分別不得超過3.6毫克及0.5毫克。
(二) 「蛹蟲草菌絲體」:
1. 蛹蟲草菌絲體為菌株經液態培養後,以高溫使菌株失活製成者。
2. 蛹蟲草菌絲體之每日使用量以乾品計為2公克以下。若為經萃取者,其萃取物每日使用量以蟲草素及腺核苷計算,分別不得超過3.6毫克及0.5毫克。
二、使用原料「蛹蟲草」之食品,應以中文標示下列事項:
(一) 「不建議嬰幼兒、兒童、孕婦與真菌過敏者使用」之警語。
(二) 產品形態屬膠囊狀、錠狀者,依每日使用量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份(或顆、粒、錠)」字樣。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7-07-25 發布訂定「生鮮蛋品洗選作業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719號
主旨:發布訂定「生鮮蛋品洗選作業指引」,請逕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17-07-17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 日生效。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 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7-07-17】 :食品組
發文日期:106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61301951號
附件: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7-07-17 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0590號
附件:修正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1份
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2017-07-17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 日生效。 發文日期:106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61301951號
附件: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7-07-13 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及『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之使用限制」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