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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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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7-06-02 訂定「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6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262號
主旨:訂定「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7-06-01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生效。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7-06-01 公告修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說明:本次修正各類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係列出各申請案件重要工作階段之處理期限,並新增、修正、刪除部分項目。
2017-05-24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 字第1061301107 號
主旨: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三、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7-05-18 公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解釋令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如下,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七 條
2017-05-11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仙人掌桿菌之檢驗(MOHWM0016.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仙人掌桿菌之檢驗(MOHWM0016.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仙人掌桿菌之檢驗(MOHWM0016.02)」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27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炎弧菌之檢驗(MOHWM0011.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炎弧菌之檢驗(MOHWM0011.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炎弧菌之檢驗(MOHWM0011.02)」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26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8.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8.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8.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20 訂定「食品中茶胺酸之檢驗方法(MOHWA0024.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20 訂定「食品中茶胺酸之檢驗方法(MOHWA0024.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茶胺酸之檢驗方法(MOHWA0024.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茶胺酸之檢驗方法(MOHWA0024.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20 訂定「食鹽中亞鐵氰化鈉之檢驗方法(MOHWA0023.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鹽中亞鐵氰化鈉之檢驗方法(MOHWA0023.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鹽中亞鐵氰化鈉之檢驗方法(MOHWA0023.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20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MOHWV0047.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MOHWV0047.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MOHWV0047.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06 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之「法令規章」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本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或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3-17 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7-03-16 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7-03-15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0445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7-03-14 發布訂定「含奈米物質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申請作業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0563號
主旨:檢送「含奈米物質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申請作業指引」,請查照。
說明:指引內容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
本署公告或下載專區,「含奈米物質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申請作業指引」
項下下載。
2017-03-13 發布訂定「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0325號
主旨:發布訂定「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請逕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7-03-01 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51304597號
附件:「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主旨: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附件),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所屬法源:第 九 條
2017-02-24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氟化鉀」,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氟化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氟化鉀」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