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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解釋令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10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249號
附件: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食品業者輸入食品添加物,其屬複方者,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前揭條文所稱「產品成分報告」應以中文或英文載明個別原料名稱,如屬食品添加物者,其名稱應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載明之方式可直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產品包裝,或由製造廠商、負責廠商出具之中文或英文文件。
所稱「官方衛生證明」係指由出產國出具產品之「合法製售工廠之證明」、出產國或負責廠商國出具「產品衛生證明」、「產品自由銷售證明」或相同性質之證明文件,其內容應至少包括「產品名稱或種類」、「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名稱及地址」等資訊。該文件應為有效期內或五年內由官方或經官方(中央或地方)認可/授權/指定/委託之機構出具中文或英文之有效文件。

部  長  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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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廢止「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自用、商業樣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每種產品總數不超過一千二百粒者,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342號
附件:原公告2份

主旨:廢止「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自用、商業樣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每種產品總數不超過一千二百粒者,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旨揭二份公告原規定如附件,因重新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以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與其適用通關代碼」,爰配合辦理該等公告之廢止。
2015-11-05 訂定「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及其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341號
附件:

主旨:訂定「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及其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個人自用,且每種產品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
二、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之食品,不得供銷售用途,且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名與聲明條件不符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2015-11-05 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340號
附件:附表一及附表二各乙份

主旨: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並於輸入時,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代碼:DH000000000001。
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代碼:DH000000000002。
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輸入瓷製餐具或廚具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代碼:DH000000000005。
五、以下項目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一)食品添加物及香料。
(二)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表一計85項;附表二計38項)。
2015-10-29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未以塑膠淋膜紙類製品之檢驗(MOHWU0001.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未以塑膠淋膜紙類製品之檢驗(MOHWU0001.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10-29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塑膠類之檢驗(MOHWU0006.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塑膠類之檢驗(MOHWU0006.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10-29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乳酸塑膠類之檢驗(MOHWU0017.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乳酸塑膠類之檢驗(MOHWU0017.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10-26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623號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
2015-10-21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醚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MOHWU0016.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醚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MOHWU0016.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10-20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碳酸酯塑膠類之檢驗(MOHWU0019.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碳酸酯塑膠類之檢驗(MOHWU0019.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10-19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MOHWU0018.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MOHWU0018.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10-16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515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5-10-15 訂定「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應設立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二)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三)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四)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五)麵粉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六)澱粉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七)食鹽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八)糖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九)醬油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十)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十一)前述所指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未包括改裝業者。
二、前項類別之食品業者規模: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
三、食品業者所設置之實驗室,應從事自主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 條
2015-10-14 訂定「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41303461號
主旨:訂定「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如附件。
2015-10-13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金黃色葡萄球菌之檢驗(MOHWM0002.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金黃色葡萄球菌之檢驗(MOHWM0002.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10-12 公告104年度「輔導辦理化工原料或食品添加物批發零售業商業登記之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遵行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計畫委託「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確實掌握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強化該等業者之管理,本署針對已辦理「F107200化學原料批發業」、「F207200化學原料零售業」、「F121010食品添加物批發業」及「F221010食品添加物零售業」等商業登記項目,進行問卷調查及分析,並輔導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完成食品添加物業者之登錄。
二、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電話及傳真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690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19號6樓。
(三)電話:02-27512777。
(四)傳真:02-2777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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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2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曲狀桿菌之檢驗(MOHWM0007.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曲狀桿菌之檢驗(MOHWM0007.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9-23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之檢驗(MOHWT0001.03)」,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之檢驗(MOHWT0001.03)」,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9-18 發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解釋令(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標示規定)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075號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應標示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主要本體上。
二、其餘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方式,標示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
2015-09-18 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127號

附件: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修正規定1份
主旨: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