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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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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5-05-04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丙烯塑膠類之檢驗(MOHWU0007.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丙烯塑膠類之檢驗(MOHWU0007.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5-01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哺乳器具橡膠類之檢驗(MOHWU0010.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哺乳器具橡膠類之檢驗(MOHWU0010.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4-29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日期:10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465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
二、本次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211.90.92.20-9「香料用乾燥植物及植物一部分(包括種子及果實),不論是否已切割壓碎或製粉」號列輸入規定
修正為「F01」,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2015-04-29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志賀氏桿菌之檢驗(MOHWM0003.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志賀氏桿菌之檢驗(MOHWM0003.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4-29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檢驗(MOHWU0009.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檢驗(MOHWU0009.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4-28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草脫淨之檢驗」等十八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草脫淨之檢驗」等十八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廢止公告檢驗方法清單及廢止理由詳如附件。
2015-04-28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焦糖色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焦糖色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4-2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孟寧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林可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紅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泰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新黴素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鏈黴素之檢驗」等六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孟寧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林可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紅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泰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新黴素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鏈黴素之檢驗」等六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5-04-22 訂定「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MOHWT0017.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MOHWT0017.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4-22 廢止「食品中黃麴毒素之檢驗方法-液狀乳中黃麴毒素M1及M2之檢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黃麴毒素之檢驗方法-液狀乳中黃麴毒素M1及M2之檢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4-16 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公告後30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413008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公告後30日生效。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下列產地證明文件之一,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一、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

二、日本官方或其授權機構出具之可證明產地文件,或經本署認可之可證明產地文件。

三、上述文件,其產地須載明至都、道、府、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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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6 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公告後30天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4130061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公告後30天生效。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宮城、岩手、東京、愛媛生產之水產品(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1)。

二、東京、静岡、愛知、大阪生產之茶類產品(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三、宮城、埼玉、東京生產之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糖果、餅乾、穀類調製品(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3)。

四、旨揭檢測證明,應含日本官方指定或其他經本署認可之輻射檢驗機關/構之檢測報告。
2015-04-10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505.10.90.90-4其他改質澱粉及3507.90.00.00-3其他酵素及調製酵素兩號列輸入規定為『F02』」,並自即日起生效至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止
發文日期:10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244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505.10.90.90-4其他改質澱粉及3507.90.00.00-3其他酵素及調製酵素兩號列輸入規定為『F02』」,並自即日起生效至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止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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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10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0559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新增貨品分類號列摘要表、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 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公告修正之新增貨品分類號列摘要表如附件1、「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二、輸入本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2015-04-01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日期:10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0560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公告修正之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2015-03-03 公告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757號
主旨: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2015-02-25 公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02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
一、保存資料:
(一)產品資訊:包含產品中、英(外)文名稱;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儲運條件;報驗義務人名稱;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批號(或其他可代表產品產製批次之代號);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編號。
(二)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除應保存上述產品資訊外,另須保存轉殖品系(event)或其國際統一編碼(unique identifier)資訊。
(三)供應商資訊:包含出口廠商、製造(屠宰)廠商(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及代碼(出口國官方註冊或登錄之代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國)之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四)輸入進口報單影本。

二、保存方式:以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並自「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之許可日期起保存五年。

三、保存者範圍: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四、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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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6 訂定「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31304776號



訂定「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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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6 廢止「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檢附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41300007號

廢止「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中央
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
要時,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檢附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2015-01-23 公告訂定「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3 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494號
主旨:訂定「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