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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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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4-08-25 訂定「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08-25 修正「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08-25 修正「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08-18 本署發布「麵製品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410號
附件:「麵製品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乙份
主旨:檢送「麵製品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一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2014-08-14 訂定「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設置辦法」 訂定「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設置辦法」。
附「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設置辦法」
2014-08-13 發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301號令

為順利推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全面檢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於103年8月13日發布施行,並配合本法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配合102年6月19日本法全文修正,食藥署已於102年11月26日預告修正施行細則,惟本法於103年2月5日再次修正部分條文並將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因此於103年5月21日第二次預告修正。

本次修正歷經2次預告徵詢意見調整後,於今日發布全文共28條,重點如下:

一、增列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第三條)

二、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品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無規定者,得自定名稱,惟該名稱應能充分反映其本質或用途。(第六條及第十三條)
三、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應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第七條)
四、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中所需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第八條)
五、增列本法所稱製造廠商及國內負責廠商之定義及其標示方式。(第九條及第十條)
六、增列本法所稱食品與食品添加物原產地之定義及其標示方式。(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
七、配合本法新增標示項目規定,將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得小於二毫米之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分之規定,放寬為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第十八條)
八、增列本法所稱散裝食品之定義。(第十九條)
九、增列本法有關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標示規定。(第二十條)
十、食品用洗潔劑,應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第二十一條)
十一、 增列本法所稱食品用洗潔劑之主要成分或成分之意涵。(第二十二條)
十二、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專供外銷者,其標示事項得免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
十三、 明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所應包含之資訊。(第二十四條)
本次修正內容詳細資訊,歡迎至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2014-08-12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4-07-22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07-03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三)」,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07-03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07-01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甲磺氯黴素及氟甲磺氯黴素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之檢驗(二)」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甲磺氯黴素及氟甲磺氯黴素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之檢驗(二)」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4-06-27 修正「食品中微生物之檢驗方法-星狀病毒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微生物之檢驗方法-星狀病毒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06-27 修正「食品中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諾羅病毒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諾羅病毒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06-24 公告訂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 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390號
附件:貨品分類號列表1份
主旨:公告訂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 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公告事項:輸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號列(附件)產品,如供食品用途者,應依輸入規定「F01」辦理。其中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203.00.19.00-8「其他動物性著色料」、3203.00.29.00-6「其他植物性著色料」、3501.10.00.00-6「酪蛋白」、3501.90.12.00-5「酪蛋白酸鹽(酯)」、3504.00.19.00-4「其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及3505.10.20.00-8「醚化及酯化澱粉」等6項號列產品,刪除輸入規定「F02」。

2014-06-17 訂定「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設置辦法」。 訂定「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設置辦法」。
附「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設置辦法」
2014-06-16 訂定「食品中微生物之檢驗方法-A型肝炎病毒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微生物之檢驗方法-A型肝炎病毒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06-10 公告「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291號

主旨: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公告事項: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如附件。
2014-06-06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4-05-20 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957號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2014-05-15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