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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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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4-11-11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醯胺(尼龍)塑膠類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醯胺(尼龍)塑膠類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11-11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11-07 訂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訂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2014-10-31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679號
附件:貨品分類號列表1份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輸入規定「F01」辦理。
2014-10-31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622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刪除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15章貨品分類號列項下之輸入規定「F02」。
2014-10-27 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號

主旨: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三)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四)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五)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六)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七)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八)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九)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有關第一點食品業者之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第一款之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四)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五)第八款至第九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實施。
三、一定規模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其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規定保存之紀錄,應於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貨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上傳「供應商資訊」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並於產品出貨日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完整資訊之上傳:
(一)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食用油脂之輸入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四、符合第三點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2014-10-27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517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說明:「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中,刪除貨品分類號列1501.20.00.00-8及其輸入規定F02。
2014-10-24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哺乳器具除外之橡膠類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哺乳器具除外之橡膠類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10-20 廢止「市售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應標示原汁含有率」,並自即日生效。(原條文已納入「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詳如附件)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793號
主旨:廢止「市售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應標示原汁含有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廢止「市售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應標示原汁含有率」。
二、「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業經本部103年3月3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643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
2014-10-18 前行政院衛生署92年12月31日衛署食字第0920402872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國家生產之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或其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之食品欲輸入我國者,應依「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辦理。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838號
附件:
主旨:前行政院衛生署92年12月31日衛署食字第0920402872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國家生產之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或其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之食品欲輸入我國者,應依「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月11日農防字第1021478028號公告。
說明: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係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所列之國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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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8 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三條附表。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519號


 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三條附表
2014-10-16 訂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884號
主旨:訂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一) 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1、製造、加工業:食品製造、加工業、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
2、餐飲業。
3、輸入業:食品輸入業、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輸入業。
4、販售業。
(二)食品業者規模及施行日期:
1、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公告日起實施。
2、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惟已辦理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製造業、加工業,以及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用油脂輸入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應依本部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規定登錄。
三、自公告日起,受理食品業者之登錄。

副本:本部法規會

代理部長 林奏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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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 公告即日起,自澳洲輸入食用動物性油脂,應檢附該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衛生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輸入產品項目及要求如下:

(一)輸入牛油(脂),應檢附澳洲農業部核發之編號M426 - 08/10「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FOR SHIPMENTS OF TALLOW FOR FURTHER PROCESSING」證明文件(樣張如附件1)。

(二)輸入其他食用動物性油脂(除牛油外),應檢附該國主管機關核發可供人食用,或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之衛生證明文件。

二、旨揭食用動物性油脂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2014-10-14 公告「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9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4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9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4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014-09-26 公告「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 主旨:訂定「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一、含可待因(Cod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使用警語「本藥品含可待因,長期使用易致成癮」,廣告警語刊登方式如下:
(一)平面、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者,應以版面十分之一連續獨立面積刊載上開警語,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三分之二。
(二)屬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者,應全程疊印警語。
(三)單純為有聲廣告者,應以清晰聲音發出上開警語,且其警語所佔時間不得短於全程廣告時間十分之一。
(四)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底色形成明顯對比。
二、含可待因(Codeine)或咖啡因(Caff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告內容應傳達「正確用法用量」之概念。
(二)廣告內容如有飲用畫面,應以附有刻度之計量器,清楚示範並顯示正確用法用量。
(三)廣告整體表現,不得有誤導民眾可以當作飲料大量使用(如整罐產品直接倒入杯中、一整箱等)及嚴重感冒可使用加強配方之動作、畫面或言詞等,廣告並應同時符合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範。
三、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含可待因(Codeine)或咖啡因(Caff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依本規定辦理;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核准之廣告,至遲應於展延時依本規定修正廣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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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6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513號

公告日期:103年9月26日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 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號列(附件)產品,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輸入規定「F01」辦理。

二、輸入本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三、輸入規定「508」項下,聲明屬「食品或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物產品者,通關代碼:「DHB0C000000003」。



2014-09-24 公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603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2014-09-12 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輸入之食用油脂應檢附輸出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類食用衛生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809號
附件:食用油脂貨品分類號列表乙份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輸入之食用油脂應檢附輸出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類食用衛生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即日起,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輸入之食用油脂應檢附輸出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類食用衛生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二、旨揭食用油脂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
三、自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輸入非供食用之油脂應於進口報單加註「非供食品用途」之字句。
2014-09-12 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受理自香港出口之食用豬油(脂)輸入食品查驗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802號
附件:停止受理香港食用豬油(脂)輸入食品查驗之貨品分類號列表乙份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受理自香港出口之食用豬油(脂)輸入食品查驗。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4條。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停止受理自香港出口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1501.20.00.00-8「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其他豬脂」、1503.00.11.00-7「豬、牛、羊硬脂,酸價不超過1」、1503.00.12.00-6「豬、牛、羊硬脂,酸價超過1」、1503.00.21.00-5「豬、牛、羊脂油,酸價不超過1」及1503.00.22.00-4「豬、牛、羊脂油,酸價超過1」之食用豬油(脂)輸入食品查驗申請。
2014-09-09 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967號
附件:
主旨: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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