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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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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4-05-20 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957號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2014-05-15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4-05-05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4-04-24 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96號
附件:
主旨: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
二、複方食品添加物係指將單方食品添加物與其他單方食品添加物或作為輔料之食品原料進行物理方式混合,製成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非供直接食用之調製品,且其中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其免辦理查驗登記,惟其使用之個別單方食品添加物品項及規格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三、基於協助食品添加物業者對香料或複方食品添加物自主管理之需,本部仍受理自願性查驗登記之申請。該等申請案比照單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作業程序,業者需檢齊成分含量表、規格表及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核定後發給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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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4 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84號
附件:如文
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附「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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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4 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
附件: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二、適用對象: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
三、施行日期:
(一)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
(二)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
四、自公告日起,受理製造、加工、輸入或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之登錄。
五、輸入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輸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製造或加工單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製造或加工複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不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具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及販售業者身分。
六、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包含食品添加物輸出業者。
七、食品添加物調配或改裝業者屬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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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3 廢止「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97號
附件:
主旨:廢止「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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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發布訂定「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運送衛生查核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477號
農防字第1031503029號

訂定「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運送衛生查核辦法」
2014-04-15 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自104年7月1日施行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670號
主旨:訂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2014-04-10 公告修正「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發文日期 :103年04月10日
發文字號 :部授食字第1031300744號
附件:如文
2014-04-02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872號令
2014-03-27 修正「食品添加物、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519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2014-03-11 訂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訂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為提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層次,確保食品安全,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8條第4項訂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預訂於103年3月11日發布施行。

該準則係以行政院衛生署97年5月8日發布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為架構,除規定食品安管制系統執行方法外,酌修條文之不確定性用語,並分條書寫以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衛生福利部訂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發布施行後,將取代現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並予同步廢止。該準則另明定管制小組成員中至少一人應符合「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具備專門職業人員資格;明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內部稽核,以確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有效性。

衛生福利部自92年起開始推動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對於安全風險較高之業別,包括水產食品業、肉品加工食品業、餐盒食品工廠業及乳品加工業等四類已納入強制實施範圍。對於未依規定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款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上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已規劃加強輔導業者建立自主管理制度,未來將依據風險管理原則,陸續公告指定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食品業別及規模,以推動國內食品工業之整體發展,促進產業升級,以利國內食品業更能適應國際化的競爭。
2014-03-07 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
主旨: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一)蝦及其製品。
(二)蟹及其製品。
(三)芒果及其製品。
(四)花生及其製品。
(五)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
(六)蛋及其製品。
二、前項醒語資訊,應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2014-03-04 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643號
主旨: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2014-02-27 修正「美國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修正並名稱為「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462號

附件:如文


修正「美國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修正並名稱為「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

2014-02-27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0206.10.90.12-7「食用牛唇,生鮮或冷藏」等11項(如附件)訂定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506號

附件:號列表1份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0206.10.90.12-7「食用牛唇,生鮮或冷藏」等11項(如附件)訂定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貨品分類號列0206.10.90.12-7「食用牛唇,生鮮或冷藏」等11項號列項下產品輸入時,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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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6 公告「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171號

附件: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1份

主旨:公告「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國民健康,保障食品安全,及符合世界貿易組織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WTO/SPS)之規範,針對曾發生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國家(地區)進口牛肉及其產品實施監管措施,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係依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部依現行法規規範,於邊境針對輸入產品之報關、報驗及檢疫程序彙集。

2014-02-25 公告103年度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審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二)所在地:30062 新竹市食品路331號。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申請、許可證補(換)發、展延、轉移、註銷與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審查。
(四)委託期限:自103年1月27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審查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2014-02-24 訂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訂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