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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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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4-12-27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558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4-12-26 訂定「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10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312號
主旨:訂定「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保健功效之項目如下:護肝、抗疲勞、調節血脂、調節血糖、免疫調節、骨質保健、牙齒保健、延緩衰老、促進鐵吸收、胃腸功能改善、輔助調節血壓、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以及其他使用類似詞句之功效。
2014-12-24 本署發布修正之「醃漬蔬果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481號
附件:修正之「醃漬蔬果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及其修正對照表各乙份
主旨:檢送修正之「醃漬蔬果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附件1)及其修正對照表 (附件2)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2014-12-22 廢止「以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858號
附件:
主旨:廢止「以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廢止「以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
2014-12-22 訂定「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857號
附件: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各1份
主旨:訂定「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2014-12-12 本署發布修正之「麵製品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236號
附件:「麵製品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
主旨:檢送修正之「麵製品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附件1)及修正對照表(附件2)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2014-12-12 發布廢止「餐具衛生標準」 檢附發布令、原標準及廢止理由供參
2014-12-10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病原性大腸桿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病原性大腸桿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12-10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11-21 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附「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2014-11-12 本署發布「醃漬蔬果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122號
附件:「醃漬蔬果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乙份
主旨:檢送「醃漬蔬果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2014-11-11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11-11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醯胺(尼龍)塑膠類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醯胺(尼龍)塑膠類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11-11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11-07 訂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訂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2014-10-31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679號
附件:貨品分類號列表1份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輸入規定「F01」辦理。
2014-10-31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622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刪除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15章貨品分類號列項下之輸入規定「F02」。
2014-10-27 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號

主旨: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三)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四)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五)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六)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七)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八)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九)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有關第一點食品業者之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第一款之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四)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五)第八款至第九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實施。
三、一定規模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其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規定保存之紀錄,應於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貨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上傳「供應商資訊」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並於產品出貨日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完整資訊之上傳:
(一)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食用油脂之輸入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四、符合第三點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2014-10-27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517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說明:「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中,刪除貨品分類號列1501.20.00.00-8及其輸入規定F02。
2014-10-24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哺乳器具除外之橡膠類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哺乳器具除外之橡膠類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