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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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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3-11-28 廢止「食品中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1-28 訂定「食品中脂肪酸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脂肪酸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1-27 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雞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雞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1-27 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豬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豬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1-27 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牛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牛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1-27 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金絲燕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金絲燕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1-27 修正「食品中植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花生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植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花生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1-27 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定性篩選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定性篩選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1-26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乙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乙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1-25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第三條之附表二及「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第五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259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第三條之附表二及「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第五條。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第三條之附表二及「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第五條
2013-11-22 修正「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修正「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附修正「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2013-11-20 公告訂定「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074號
附件: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乙份
主旨:公告訂定「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公告訂定「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
2013-11-19 訂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訂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2013-11-19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814號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2013-11-14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217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3-11-13 廢止「食用綠藻(含製品)中脫鎂葉綠酸鹽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用綠藻(含製品)中脫鎂葉綠酸鹽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1-13 訂定「食用藻類中脫鎂葉綠酸鹽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用藻類中脫鎂葉綠酸鹽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1-13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1-13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1-04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以甲醛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以甲醛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