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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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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3-10-31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氯乙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氯乙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0-29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0-25 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抗壞血酸鈉、核黃素(維生素B2)、鹽酸吡哆辛(維生素B6)、葉酸、聚山梨醇酐脂肪酸酯六十、D-山梨醇、D-木糖醇、甘草素、D-甘露醇、糖精、糖精鈉鹽、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阿斯巴甜、甜菊醣苷、甘草萃、醋磺內酯鉀、甘草酸銨、麥芽糖醇、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異麥芽酮糖醇(巴糖醇)、乳糖醇、索馬甜、赤藻糖醇、蔗糖素及紐甜等二十六品項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抗壞血酸鈉、核黃素(維生素B2)、鹽酸吡哆辛(維生素B6)、葉酸、聚山梨醇酐脂肪酸酯六十、D-山梨醇、D-木糖醇、甘草素、D-甘露醇、糖精、糖精鈉鹽、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阿斯巴甜、甜菊醣苷、甘草萃、醋磺內酯鉀、甘草酸銨、麥芽糖醇、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異麥芽酮糖醇(巴糖醇)、乳糖醇、索馬甜、赤藻糖醇、蔗糖素及紐甜等二十六品項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0-25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3-10-23 公告修正「健康食品之不易形成體脂肪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不易形成體脂肪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01338號
主旨:修正「健康食品之不易形成體脂肪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不易形成體脂肪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健康食品之不易形成體脂肪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不易形成體脂肪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二、自本公告生效日起2年內,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案件,其試驗如係於本公告生效日前已開始執行,亦得適用本次修正前之公告方法。
2013-10-16 訂定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767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 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以中文標示下列事項:
(一) 兒童、孕婦、哺餵母乳者、老年人及具心血管疾病者不宜使用。
(二) 不得與咖啡因產品同時食用。
(三) 服用藥物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
二、 添加苦橙之產品,苦橙所含成分「Synephine」濃度為6%以下,每日食用限量為20mg以下。
三、 實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
2013-10-15 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0-11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0-09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偏二氯乙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偏二氯乙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0-04 訂定「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試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試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0-03 發布修正「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法規命令之授權依據及機關名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728號令
2013-10-03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亞滅培之檢驗」等七篇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亞滅培之檢驗」等七篇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0-02 廢止「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503號
附件:
主旨:廢止「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廢止「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2013-10-02 訂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501號
附件:含牛肉及牛可食部為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乙份
主旨:訂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
2013-10-01 廢止「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三)」等九十五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三)」等九十五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廢止公告檢驗方法清單詳如附件
2013-09-30 訂定「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09-30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3-09-30 訂定「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09-10 修正「國內生產包裝水及以容器盛裝並直接販售之桶裝水業者應於產品標示中明確標示水源別及水源地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2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365號
附件:
主旨:修正「國內生產包裝水及以容器盛裝並直接販售之桶裝水業者應於產品標示中明確標示水源別及水源地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修正「國內生產包裝水及以容器盛裝並直接販售之桶裝水業者應於產品標示中明確標示水源別及水源地點」之法律授權依據。
2013-09-10 修正「經輻射處理之食品,其包裝上應顯著標示輻射照射處理標章」,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2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364號
附件:
主旨:修正「經輻射處理之食品,其包裝上應顯著標示輻射照射處理標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修正「經輻射處理之食品,其包裝上應顯著標示輻射照射處理標章」之法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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