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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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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05-09-30 公告「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應加標警語標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40405150號
主旨:公告「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應加標警語標示」。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三、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應加標警語標示內容:
(一)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具以下特徵者,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顯著標示本公告之類似警語,其規範範圍如下:
1、產品大小:剖面直徑4.5公分(含)以內球形或類似球形產品,或直徑3.1公分(含)以內非球形產品。
2、產品形狀:球形、卵形、橢圓形及具有圓形剖面者(圓邊、圓筒狀、錐狀子彈形等)。
3、產品構造:入口後產品表面平順滑溜者(此類果凍滑溜,入口後容易沿著舌頭滾至口腔後端,食用者不易控制方向與位置,易導致未經咀嚼即行吞嚥)。
4、產品成分:含蒟蒻成分者。
5、標示字體: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公厘。
6、標示位置:果凍封膜之開口處或接近開口處。
(二)類似警語擇一標示:
1、請勿以強吸一口整粒吞食。
2、五歲以下幼兒請勿食用。
3、老人及兒童食用時,請大人陪伴以湯匙分段進食。
4、請細嚼慢嚥,以免噎到。
5、嬉戲時請勿食用。
6、請咀嚼,勿整粒吞食。
(三)本公告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實施(以製造日期為準)。
2003-08-29 公告修訂「健康食品之調節血脂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腸胃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改善骨質疏鬆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護肝功能(針對化學性肝損傷)評估方法」,並增訂「健康倉品之抗疲勞功能評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延緩衰老功能評估方法」 發文日期:9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20401629號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1999-08-02 公告「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調節血脂功能評估方法」,「技康食品之改善骨質疏鬆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免疫調節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腸胃道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能評估方法」如附件。 發文日期:88年8月2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88037803號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1997-04-18 公告合成食醋應標示事項 發文日期:86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86016803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合成食醋應標示酸度(以醋酸計,%)及使用方法,本規定自公告後三個月施行。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1989-07-01 公告自民國七十九年元月一日起,生產製造有容器或包裝之膠囊或錠狀食品,應於其外包裝及標籤上顯著標示「食品」字樣,且該字體字樣不得小於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字體 發文日期:7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811125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自民國七十九年元月一日起,生產製造有容器或包裝之膠囊或錠狀食品,應於其外包裝及標籤上顯著標示「食品」字樣,且該字體字樣不得小於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字體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1988-06-02 公告添加阿斯巴甜之食品(包括代糖錠劑及粉末)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苯酮尿症患者(Phenylketonurics)」不宜使用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發文日期:77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731556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添加阿斯巴甜之食品(包括代糖錠劑及粉末)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苯酮尿症患者(Phenylketonurics)」不宜使用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1986-08-04 公告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發文日期:75年8月4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609484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