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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5-12-17 配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廢止「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
          統驗證」、「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
          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10-29 預告訂定「花生脫殼業者衛生管理之指引」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2386號
「花生脫殼業者衛生管理之指引」草案如附件,如對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4年12月29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如下: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 址: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電 話:02-27877352
四、電子郵件:ying76011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10-08 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主旨: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新增業別實施日期如下:
一、擴大實施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規模及類別:
(一)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1、新增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且從業人員五人以上之食品工廠,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新增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千萬元,且從業人員五人以上之食品工廠,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3、新增資本額未達一千萬元,且從業人員五人以上之食品工廠,自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4、新增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業者或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輸入業:新增殼蛋、花生及其製品、同貨品分類號列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經邊境檢驗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擴大實施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規模、檢驗項目及最低檢驗週期,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一)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新增衛生主管機關抽驗食品、食品添加物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
(二)輸入業:新增殼蛋、花生及其製品、同貨品分類號列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經邊境檢驗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



所屬法源:第 七 條
2025-09-24 預告修正「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 115-6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 130 巷 109 號
(三)聯絡人:王小姐
(四)電話:02-2787-8060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sww123@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9-24 預告修正「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陳小姐
(四)電話:02-2787-7356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hpu@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9-24 預告修正「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主旨:預告修正「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陳小姐
(四)電話:02-2787-7356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hpu@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9-04 預告修正「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陳小姐
(四)電話:02-2787-7352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ying76011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8-29 預告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
三、 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如下:
(一) 辦理工廠登記之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酸化食品、乳品加工食品、食品添加物及特殊營養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二)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四、 本案係配合本部114年6月4日衛授食字第1141300945號公布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進行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更名,將罐頭食品製造業修正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併考量提升法規查閱便利性及法規用詞一致,進行前揭業者類別公告整併,未變更原實施日期及應驗證對象。
五、 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六、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 聯絡人:邱技正
(四) 電話:(02) 2787-7122
(五) 傳真:(02) 2787-7023
(六) 電子郵件:yachi@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8-29 預告廢止「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 廢止理由:旨揭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已納入「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訂定草案公告,爰廢止之。
四、 旨揭公告如附件。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 聯絡人:邱技正
(四) 電話:(02) 2787-7122
(五) 傳真:(02) 2787-7023
(六) 電子郵件:yachi@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8-12 預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十條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1239號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草案如附件,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 址: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電 話:02-27877368
四、傳 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a975038312@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6-19 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1300號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6-16 預告修正「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406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草案(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三、「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1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唐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369
(五)傳真:02-26537366
(六)電子郵件:yytnag@fda.gov.tw
部長 邱泰源


所屬法源:第 十二 條
2025-06-16 預告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條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387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草案(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1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唐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369
(五)傳真:02-26537366
(六)電子郵件:yytnag@fda.gov.tw
部長 邱泰源


所屬法源:第 十二 條
2025-06-04 發布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發文日期:114年6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945號
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3-14 預告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197號
主旨:預告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草案,請轉知所屬逕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草案評論期至114年5月12日,請查照。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2-06 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陳小姐
(四)電話:02-2787-7352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ying76011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七 條
2024-12-25 公告「食品製造業者之作業場所動線規劃作業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3119號函訂定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4-06-06 預告訂定「食品工廠及食品製造場所之場區動線規劃作業指引」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435號
「食品工廠及食品製造場所之場區動線規劃作業指引」草案如附件,如對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3年8月5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如下: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 址: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電 話:02-27877376
四、傳 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ptyats@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 條
2024-05-29 修正「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企業指引」
修正「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企業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1307號

 


所屬法源:第 七 條
2024-04-25 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891號
主旨: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所屬法源:第 九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