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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4-03-21 檢送「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表七勘誤表1 份,請查照更正(並轉知所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552號
說明:「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業經本部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衛授食字第1121302909號公告修正發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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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4-02-19 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909號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公告事項:一、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附件。二、本應遵行事項除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4-01-31 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三、「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陳小姐    (四)電話:(02)2787-7232    (五)傳真:(02)2653-3065    (六)電子郵件:hsiaocheng@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23-02-14 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203357號
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23-02-01 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3801號
 
主旨: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二、產品之製造日期於本規定生效前者,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3-02-01 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及「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3807號

主旨: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及「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及「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12-20 修正「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 修正「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3025號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06-08 預告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056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修正草案第二點第一款預定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施行,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輸入產品之進口日期於本款規定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787-8000轉8067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lee@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05-11 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822號
附件: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10-13 預告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主旨:預告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1年7月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baimj@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10-13 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934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應遵行事項第四點第四款與第六款預定112年1月1日實施,其餘修正規定預定自公告後實施。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pennylin9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9-08 廢止「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廢止「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9-01 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942號
附件: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公告事項: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三 條
2021-06-28 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007號
附件: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 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 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
四、本規定預定自111年 7月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6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hoppy65432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21-05-25 預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表二修正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698號
附件:「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表二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公開於本部網站「公開訊息」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應遵行事項預定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前揭網站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pennylin9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5-24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201216號
附件: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
附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21-05-18 第二次預告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039號
附件:「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 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三、「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9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nlee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三 條
2021-04-27 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 字第1091304096 號
附件:
主旨: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部長 陳 時 中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4-27 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478號
附件: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二、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部長 陳時中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03-17 發布「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635號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