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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合成番茄紅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合成番茄紅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合成番茄紅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4-1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木糖醇」,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木糖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木糖醇」,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木糖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木糖醇」,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木糖醇」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4-0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半胱胺酸鹽酸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半胱胺酸鹽酸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半胱胺酸鹽酸鹽」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4-0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4-0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4-0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鉀」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低亞硫酸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低亞硫酸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低亞硫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海藻酸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海藻酸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海藻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6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六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六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六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6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鈉」,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鈉(溶液)」,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鈉」,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鈉(溶液)」,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鈉」,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鈉(溶液)」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6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反丁烯二酸一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反丁烯二酸一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反丁烯二酸一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5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本方法為微生物檢驗方法,檢出限量為0.35 ppm,目前已研擬「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取代之,該方法係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分析,定量極限可達0.01 ppm,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3 預告訂定「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及「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及「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及「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3 預告廢止「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及「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及「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因應「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訂有水產動物、禽畜肌肉、內臟及蜂蜜中重金屬之限量標準,已研擬「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可取代現行公告檢驗方法「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及「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及「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23 預告廢止「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尚有優化之空間,且已研擬「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可取代之,該方法適用食用油脂及奶油中砷、汞及鉛之檢驗,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11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09 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09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碳」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碳」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碳」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09 預告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檢驗方法」。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檢驗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為與國際管理趨勢一致,本部於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將二氧化碳移列以食品添加物管理,並訂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實施,實施後將配合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且另已研擬「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碳」,故辦理旨揭檢驗方法廢止。
四、「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檢驗方法」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3-08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亞鐵」,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亞鐵」,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亞鐵」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