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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2-02-15 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5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5 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1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克芬松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拔敵草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氟硫滅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得拉松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1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II)」、「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水果多重殘留分析(三)」、「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茶多重殘留分析」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11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9 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9 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9 訂定「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9 廢止「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8 廢止「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2-08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多寧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1-18 預告修正「魚油中二十碳五烯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魚油中二十碳五烯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之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魚油中二十碳五烯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1-14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氮氣」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氮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旨揭草案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四、「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氮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2-03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2-03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果膠」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果膠」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旨揭草案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四、「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果膠」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30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22 預告廢止「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及「食用藻類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 主旨:預告廢止「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及「食用藻類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已將旨揭無機砷檢驗方法進行整併,研擬「食品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取代之,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及「食用藻類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2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1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