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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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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2-09-22 預告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964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三、「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號
         (三)電話:02-2787-733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fsjunyu@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2-09-20 預告修正「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及「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DH1 MDO MAP1001d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440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各2份
 
主旨:預告修正「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及「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DH1 MDO MAP1001d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及「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DH1 MDO MAP1001d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8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2022-09-15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以經授貿字第11140044560號公告預告修正,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以經授貿字第11140044560號公告預告修正,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2022-09-13 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6日有關「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不得檢出規定之解釋令,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6日衛署食字第0960402011號令核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不得檢出規定」,釋示實驗室於執行硝基呋喃類動物用藥及其代謝物檢測時,應具備最低能力要求(Minimum Required Performance Limit, MRPL)為1 ppb。鑒於衛生福利部於111年8月4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901342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將硝基呋喃代謝物之定量極限由1 ppb 修正為0.5 ppb,為使核判具一致性,爰廢止本解釋令,並配合上開檢驗方法之實施日期,定於112年1月1日失效。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8-30 預告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公告日期:111年8月30日
公告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801號
 
檢附公告、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如附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2-08-26 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產氣莢膜桿菌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產氣莢膜桿菌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產氣莢膜桿菌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8-25 預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334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修正草案如附件,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8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08-25 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333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8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08-25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332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8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08-18 訂定「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8-18 廢止「公告指定「中國國家標準(CNS)總號14758 類號N6369『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殘留量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公告指定「中國國家標準(CNS)總號14758 類號N6369『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殘留量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公告事項:廢止「公告指定「中國國家標準(CNS)總號14758 類號N6369『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殘留量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8-18 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食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食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食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8-18 廢止「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及「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及「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及「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8-17 第二次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草案預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產品之製造日期於規定生效日(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787-8000轉8067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lee@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08-17 預告「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能評估方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主旨:預告「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能評估方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三、「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能評估方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805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geanney@fda.gov.tw


2022-08-17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8-15 檢送歐盟因修訂貨品稅則號列,相應調整應受邊境控管之輸歐動物源產品、動物副產品及複合性食品清單,詳如說明,請查照。 檢送歐盟因修訂貨品稅則號列,相應調整應受邊境控管之輸歐動物源產品、動物副產品及複合性食品清單,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111年7月29日比貿字第1110000435號函辦理。
二、歐盟前以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1832修訂歐盟貨品稅則號列,嗣於111年7月29日在第L200號歐盟公報公告旨揭相應調整清單。
三、相關內容請至本署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http://fes.fda.gov.tw/index)「法規管理」下載。
檔案下載
2022-08-10 修正「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778號
「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修正草案」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如對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1年10月9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如下: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 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 話:02-27878000轉7343
四、傳 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min202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08-09 預告訂定「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170號
附件:「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 份
 
主旨:預告訂定「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 「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本規定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9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tzuyi@fda.gov.tw


部 長 薛 瑞 元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8-05 有關「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第八版之名詞說明(含歷史沿革)、蛋白質、脂質、鈉、鉀、鐵、鎂章節業於本署網頁公告,請查照周知。 主旨:有關「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第八版之名詞說明(含歷史沿革)、蛋白質、脂質、鈉、鉀、鐵、鎂章節業於本署網頁公告,請查照周知。
說明:本署業將旨揭章節文本、背景說明及問答集等文件,刊登本署網頁公告(首頁/健康主題/健康生活/均衡飲食/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專區/「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第八版),並周知各界。
連結: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248&pid=1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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