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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2-08-03 預告廢止「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492號
附件:「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原規定1份
主旨:預告廢止「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原規定將納入「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規定,故辦理廢止之。
四、「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3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fan@fda.gov.tw


2022-08-02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胱胺酸) 發文日期: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473號
修正「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2-07-2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鈣」,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7-20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5-甲基四氫葉酸鈣」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5-甲基四氫葉酸鈣」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5-甲基四氫葉酸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7-11 發布訂定「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11301376號
 
訂定「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

所屬法源:第 三十二 條
2022-07-05 公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461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公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07-05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460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乙份
 
主旨: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三、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十 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07-05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439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乙份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07-04 預告廢止「106年10月31日核釋輸臺稅則號列0307章節項下號列之貝類產品應檢具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主旨:預告廢止「106年10月31日核釋輸臺稅則號列0307章節項下號列之貝類產品應檢具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廢止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106年10月31日核釋輸臺稅則號列0307章節項下號列之貝類產品應檢具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原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日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209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5。
(四)電子郵件:linda118025@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2-07-04 預告訂定「水生動物類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水生動物類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
三、「水生動物類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日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209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5。
(四)電子郵件:linda118025@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2-06-30 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衛生福利部令 發文日期: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349號 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部長陳時中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2-06-30 「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第2點附件2,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以農授漁字第1111260253A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行政規則附件)1份,請查照。 「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第2點附件2,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以農授漁字第1111260253A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行政規則附件)1份,請查照。
2022-06-29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111年6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423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111年6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二、本次刪除CCC0307.11.90.00-8「其他活、生鮮或冷藏牡蠣(蠔、蚵)」等3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CC0307.11.90.10-6「歐洲牡蠣」等10項貨品號列,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5月19日貿服字第1110151520號公告(業於111年6月1日生效),屬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於本次公告進行修正,並溯及自111年6月1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06-27 訂定「食品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6-27 廢止「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及「食用藻類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及「食用藻類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公告事項:廢止「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及「食用藻類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6-23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6-23 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261號
附件:「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06-15 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6-15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三、廢止理由:已研擬「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可涵蓋現行公告方法「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品項,並修正定量極限為孔雀綠(以孔雀綠與還原型孔雀綠之總量計)及結晶紫(以結晶紫與還原型結晶紫總量計)均為0.5 ppb,故擬辦理廢止事宜。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6-14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1256號函勘誤,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0979號令發布在案。
二、勘誤函及附件,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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