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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鉀」、「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六號」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鉀」、「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六號」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鉀」、「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六號」等三篇檢驗方法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8-11 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二)」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二)」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8-11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老舊繁瑣耗時,已研擬「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二)」取代之,該方法以高效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進行分析,簡化前處理流程並可提高檢測感度,故辦理旨揭檢驗方法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13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亞鐵」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亞鐵」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亞鐵」等三篇檢驗方法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2 預告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及「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等四篇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及「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等四篇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及「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等四篇檢驗方法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2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Zeranol、17α-雌素二醇、17β-雌素二醇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黃體荷爾蒙助孕酮、17α-羥基助孕酮、4-雄烯-3, 17-二酮及睪固酮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己烯雌酚及Hexestrol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Zeranol、17α-雌素二醇、17β-雌素二醇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黃體荷爾蒙助孕酮、17α-羥基助孕酮、4-雄烯-3, 17-二酮及睪固酮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己烯雌酚及Hexestrol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Zeranol、17α-雌素二醇、17β-雌素二醇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黃體荷爾蒙助孕酮、17α-羥基助孕酮、4-雄烯-3, 17-二酮及睪固酮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己烯雌酚及Hexestrol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2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妙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妙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妙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1 廢止「食用菇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及「食用菇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用菇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及「食用菇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用菇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及「食用菇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鎘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1 訂定「菇蕈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菇蕈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菇蕈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1 訂定「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1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以抑制圈作為安默西林等抗生素之篩檢,檢驗靈敏度為0.20至>100 ppm,已不符合目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檢測之需求,爰廢止旨揭檢驗方法。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1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因部分品項不符合目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檢測之需求,且本案檢液調製方法操作繁複,使用毒性高之氯仿溶劑,另尚無實驗室申請本署認證,又案內品項少,目前已有其他檢驗方法可取代,故廢止旨揭檢驗方法。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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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7-01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氣單胞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氣單胞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氣單胞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6-23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6-08 預告廢止「食用油脂中維生素E之檢驗方法」。 主旨:預告廢止「食用油脂中維生素E之檢驗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因檢驗方法僅適用於檢測dl-α-tocopherol及dl-α-tocopheryl acetate,且定量極限無法滿足法規需求。另已公開建議檢驗方法「食用油脂中維生素E之檢驗方法(二)」,故擬辦理旨揭方法廢止事宜。
四、「食用油脂中維生素E之檢驗方法」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6-08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酸」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酸」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酸」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5-27 預告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金屬罐裝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錫之檢驗」及「穀類中重金屬之檢驗方法」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金屬罐裝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錫之檢驗」及「穀類中重金屬之檢驗方法」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金屬罐裝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錫之檢驗」及「穀類中重金屬之檢驗方法」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5-27 預告廢止「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等二篇檢驗方法。 主旨:預告廢止「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等二篇檢驗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為整併穀類基質相關檢驗方法,已研擬「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取代之,故擬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等二篇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5-18 預告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因一氧化二氮已納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範,且另已研擬「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故擬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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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05-18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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