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FIRDI法規科學服務平台
其他食安公告
首頁其他食安公告
熱門關鍵字:
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2-06-14 本署修訂「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申辦須知(111年9月1日起實施)」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外銷加工食品英文衛生相關證明作業流程」,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一、為協助於我國製造之加工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及容器外銷產業,本署修訂「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申辦須知(111年9月1日起實施)」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外銷加工食品英文衛生相關證明作業流程」部分內容,包含檢驗報告資訊、檢驗方法適用、分案申請條件(每案申請產品品項上限)、保留行政處分等項,以臻明確。
二、另,旨揭修訂須知及其作業流程,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路徑:首頁/便民服務/下載專區/食品申請作業及表單下載專區/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申辦須知(另開視窗)項下查詢。
檔案下載
2022-06-08 預告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056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修正草案第二點第一款預定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施行,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輸入產品之進口日期於本款規定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787-8000轉8067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lee@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06-06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6-01 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6-01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尿甘酸甘草酸」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尿甘酸甘草酸」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尿甘酸甘草酸」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31 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 檢附發布令及相關附件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2-05-31 預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106號
附件: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 (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 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3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fan@fda.gov.tw


2022-05-31 預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102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三、「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 (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 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3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fan@fda.gov.tw


2022-05-27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氮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氮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氮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7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果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果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果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5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921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05-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5 修正「魚油中二十碳五烯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魚油中二十碳五烯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魚油中二十碳五烯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3 預告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3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3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修飾澱粉」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修飾澱粉」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修飾澱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0 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鐵蛋白」草案。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鐵蛋白」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鐵蛋白」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20 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05-11 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822號
附件: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04-19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311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