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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2-03-02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3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280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3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hades@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02-21 訂定「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11300360號
附件: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訂定「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2-02-21 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359號
附件:

主旨: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2-01-27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111年1月17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085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111年1月17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二、 本次刪除CCC0811.90.39.00-5「其他未加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果實及堅果」1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CC0811.90.39.10-3「未加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釋迦(不包括果泥及果糊)」等2項貨品號列,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1月17日貿服字第1110150144號公告(業於111年1月17日生效),屬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於本次公告進行修正,並溯及自111年1月17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1-10-06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2530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二、 本次刪除CCC 0301.99.29.48-9「食人魚」等2項貨品號列、增列CCC 1901.10.00.11-3「嬰兒奶粉(含較大嬰兒奶粉),供零售用」等3項貨品號列及修正CCC 0307.71.90.21-0「活硨磲貝」之輸入規定自F01改列F0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1-07-15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622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3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hades@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1-06-01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288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乙份




主旨: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1.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2.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3.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十 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1-03-02 預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3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395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三、「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修正草案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3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hades@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1-02-18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166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1-02-02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二、本次刪除「CCC 0410.00.10.00-2燕窩」1項貨品分類號列,增列「CCC 0410.00.10.10-0燕窩,不論是否經清洗或裁切」,但未進一步加工者」及「CCC 0410.00.10.90-3其他燕窩」2項貨品分類號列。
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0年1月25日貿服字第1097041401號公告,旨揭修正自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12-25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4514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乙份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1.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2.本次刪除CCC0206.30.20.00-2「豬腳(包括前、後腿蹄膀及腱子肉)及橫膈膜,生鮮或冷藏」等16項貨品號列、增列CCC0206.30.20.10-0「豬橫膈膜,生鮮或冷藏」等61項貨品號列,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9年12月15日貿服字第1090153427號公告(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於本次公告進行修正,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10-08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三、「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2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lydialin1109@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9-17 發布修正「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844號



修正「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9-17 發布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876號

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9-07 預告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678號

主旨:預告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三、「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疑似或證實為牛海綿狀腦病病例牛隻或已證實牛海綿狀腦病病例之同世代牛隻,其製成之牛肉與相關產品不得輸入。
五、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不得輸入,包括攙雜前述項目之產品及附表三十六個號列項下產品。
六、進口牛肉應依「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接受源頭、邊境及市場端之查驗。
七、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join.gov.tw/policies/)。
八、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pylee@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8-12 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200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三、「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修正草案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3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hades@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8-11 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 8月 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2003534號
附件:「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371
(四)傳真:02-27878398
(五)電子郵件:yytnag@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7-15 預告廢止本部108年4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958號
附件: 原公告及廢止理由各乙份

主旨:預告廢止本部108年4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旨揭原公告如附件,因預告重新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爰配合辦理原公告之廢止。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r98641006@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7-15 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955號

主旨: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三、公告內容如下:
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非供販賣,且其價值、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其於輸入時,應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輸入產品供自用,代碼:DH000000000001,內容如下:
1、輸入食品,其價值及數量同(二)。
2、輸入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價值、規格及數量同(四)。
(二)輸入食品供個人自用,代碼:DH000000000002,內容如下:
1、錠狀、膠囊狀食品:每日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2、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每日合計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單項產品屬粉狀者,每人每年輸入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單項產品屬液態者,每人每年輸入量不得超過二百公斤。
3、其他食品:每日合計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
(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輸入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代碼:DH000000000005。
(五)前述單一項次係指品名、材質、廠牌、製造廠及產地應相同,包括同一品名之所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包裝)規格之總量。
(六)食品添加物及香料,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r98641006@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0-07-14 「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以FDA食字第1091301668號令發布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