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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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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1-07-05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966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2011-06-22 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醚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嬰兒奶瓶除外之聚碳酸酯塑膠類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乳酸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醚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嬰兒奶瓶除外之聚碳酸酯塑膠類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乳酸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醚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苯碸樹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嬰兒奶瓶除外之聚碳酸酯塑膠類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乳酸塑膠類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6-16 修正「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6-15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2.19.90.00-3「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9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2.19.90.00-3「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2.19.90.00-3「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項下產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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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山梨醇」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山梨醇」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6-07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15.11.00.00-3「粗製亞麻仁油」項下新增輸入規定「F02」,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3日生效。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15.11.00.00-3「粗製亞麻仁油」項下新增輸入規定「F02」,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3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15.11.00.00-3「粗製亞麻仁油」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向本署食品 藥物管理局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2」。
二、輸入散裝或一五○公斤以上桶裝之旨揭商品如屬食品,若為生效日前起運者,報驗時得免附衛署食字第0970401112號令要求檢附之證明文件(詳見附件)。
2011-06-03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478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之每日食用限量為6公克,且單一次劑量不得超過2公克。
二、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避免睡前食用,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使用前應先諮詢醫師」等字樣。
三、該原料如以二甲基甲碸(Dimethyl sulfoxide, DMSO)與過氧化氫(Hydrogen proxide)合成,成品之二甲基甲碸殘留量需低於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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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05-30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575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1-05-30 公告廢止「植物可食性根重金屬限量標準」及「豆類及豆菜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公告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259號

公告廢止「植物可食性根重金屬限量標準」及「豆類及豆菜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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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0 公告訂定「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公告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183號

訂定「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並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生效。
2011-05-24 公告修正使用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可食用部位、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468號

主旨:修正使用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可食用部位、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
月一日起施行。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可食用部位為全株,每日限量為900毫克。
二、使用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全株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二歲以下之幼童、糖尿病
患者、患有免疫相關疾病者或正在使用免疫相關藥物治療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等字樣。
2011-04-21 100.4.21發布訂定「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及公告「食用天然色素衛生標準」停止適用 發布訂定「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發布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978號令
本標準重新以令發布為法規條文,並酌予增修訂,內容如下:
1.下修鉛限量為 2ppm以下
2.新增「植物碳」、「棉花籽粉」及「花青素」
3.修正「Xanthophylls」之中文名稱為「葉黃素類」


公告中華民國82年7月7日衛署食字第8246254號修正之「食用天然色素衛生標準」,自100年4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978號令發布訂定之「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生效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公告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080號
2011-04-20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起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132號

主旨:公告訂定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
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限量為4.5公克乾燥根或100毫
克harpagoside以下。
二、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
「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心悸、胃酸過多、膽結石患者及孕婦忌食,且勿與抗生素、消炎藥、抗凝血劑
同時食用」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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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04-19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起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910號

主旨:公告訂定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二歲以下幼童、糖尿病患者、患有免疫相關疾病者或正在使用免疫相關藥物治療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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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04-19 公告訂定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起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994號

主旨:公告訂定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對花生等核果過敏者應小心食用」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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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04-13 公告縣市改制查驗登記許可證暫無須辦理地址變更
2011-04-13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982號
附件:法規條文1份
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1-04-07 公告廢止「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合成除蟲菊精芬化利之檢驗」等14篇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廢止「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合成除蟲菊精芬化利之檢驗」等14篇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4-07 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4-06 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
附件:
主旨: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
公告事項:
一、為落實產地源頭管理,針對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試辦輸入報驗時,填寫「州(省)別」資訊之措施。並請填列於「製造廠代碼」之欄位,填列之州(省)別名應使用國際間通用之英文代碼。(請參考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公布之「聯合國地方代碼」表)
二、輸入旨揭產品申請輸入食品查驗時,並請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以供邊境查驗人員參考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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