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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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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0-09-08 公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甲磺氯黴素及氟甲磺氯黴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甲磺氯黴素及氟甲磺氯黴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0-09-02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布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2685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0-09-02 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審查委員名單 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審查委員名單
2010-07-28 公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卡巴精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公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卡巴精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7-28 發布修正「食鹽衛生標準」第二條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2228號令
修正「食鹽衛生標準」第二條
2010-07-21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1689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0-07-06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第2季公款補(捐)助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情形季報表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第2季公款補(捐)助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情形季報表
2010-07-02 公告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公告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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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4 本署七十九年五月二日衛署食字第八六九六一○號公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之檢驗」,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本署七十九年五月二日衛署食字第八六九六一○號公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之檢驗」,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5-28 公告訂定「包裝速食麵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一、包裝速食麵品名標示原則:
(一)內容物附調味粉包,並無食材包者,應以與該調味粉包本質相符之「○○味麵、○○風味麵或○○湯麵」為品名。
(二)內容物含有調味粉包及食材包者,其品名直接宣稱為與該食材包本質相符之「○○麵」。
二、包裝速食麵之醒語標示內容:
(一)可精簡為「調理參考」、「調理建議」,擇一標示。
(二) 字體大小:字體長寬不得小於六公厘。
(三) 標示位置:單位最小包裝圖片上明顯易見處。
(四)其他注意事項:醒語之標示,需與外包裝底色不同,俾利辨認。
2010-05-14 公告訂定「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 主旨:公告訂定「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5-11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1074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2010-05-05 發布修正飲料類衛生標準第四條、第六條 發布修正飲料類衛生標準第四條、第六條
附修正「飲料類衛生標準」第四條、第六條
2010-04-28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0946號
附件:法規條文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0-04-06 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4-06 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3-24 公告修正 「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 主旨:公告修正 「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3-12 公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訂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3-01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0206.10.90.91-1食用牛胰臟及子宮,生鮮或冷藏等13項貨品之專屬號列(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本(99)年1月29日生效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0206.10.90.91-1食用牛胰臟及子宮,生鮮或冷藏等13項貨品之專屬號列(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本(99)年1月29日生效
2010-02-22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304.00.10.90-8「其他豆渣餅」等5項貨品(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99年3月1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0118號
附件:5項產品號列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304.00.10.90-8「其他豆渣餅」等5項貨品(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99年3月1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三款。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304.00.10.90-8「其他豆渣餅」等5項商品(如附件)項下產品應辦理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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