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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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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0-10-15 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0-10-15 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0-10-14 公告「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公告日起一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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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3 發布修正「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
公告修正「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

發布日期:99年9月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2156號令

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第一章、總則」,增列有關定義。
二、增列第四章、「基因改造微生物食品」的安全性評估規定。
三、修正本方法附件:
(一)修正附件一、「『基因改造植物』之相關資料」之(六)安全性評估
4.「營養變異之評估」項下規定。
(二)增列附件二、「『基因改造微生物』之相關資料」。
(三)原附件二「『毒性物質』之評估」、附件三「『過敏誘發性』之評
估」、附件四「『非預期效應』之評估」,分別遞移為附件三、附件
四及附件五。

※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 99年9月9日修正公布

※Guideline for Food Safety Assessment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
Derived from Recombinant-DNA Organisms 20100909
2010-09-09 公告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1731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產品配方中添加任一維生素之每日攝取量在「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上限以下之國產錠狀、膠囊狀食品(認定基準表如附件1),應依「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作業注意事項」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
二、惟若屬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於國內分裝成產品者,因已依現行規定向本署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無須再申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
三、前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作業注意事項」及相關申請書表分別詳如附件2及附件3。
四、施行日期:一百年一月一日開始受理查驗登記,該類市售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並應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查驗登記取得許可,凡未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或未完成查驗登記程序者,將依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處辦。
2010-09-09 本署七十六年六月九日衛署食字第六六四八八九號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檢驗方法」,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本署七十六年六月九日衛署食字第六六四八八九號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檢驗方法」,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0-09-08 公告修正「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二)」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二)」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0-09-08 公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甲磺氯黴素及氟甲磺氯黴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甲磺氯黴素及氟甲磺氯黴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0-09-02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布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2685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0-09-02 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審查委員名單 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審查委員名單
2010-07-28 公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卡巴精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公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卡巴精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7-28 發布修正「食鹽衛生標準」第二條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2228號令
修正「食鹽衛生標準」第二條
2010-07-21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1689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0-07-06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第2季公款補(捐)助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情形季報表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第2季公款補(捐)助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情形季報表
2010-07-02 公告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公告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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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4 本署七十九年五月二日衛署食字第八六九六一○號公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之檢驗」,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本署七十九年五月二日衛署食字第八六九六一○號公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之檢驗」,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5-28 公告訂定「包裝速食麵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一、包裝速食麵品名標示原則:
(一)內容物附調味粉包,並無食材包者,應以與該調味粉包本質相符之「○○味麵、○○風味麵或○○湯麵」為品名。
(二)內容物含有調味粉包及食材包者,其品名直接宣稱為與該食材包本質相符之「○○麵」。
二、包裝速食麵之醒語標示內容:
(一)可精簡為「調理參考」、「調理建議」,擇一標示。
(二) 字體大小:字體長寬不得小於六公厘。
(三) 標示位置:單位最小包裝圖片上明顯易見處。
(四)其他注意事項:醒語之標示,需與外包裝底色不同,俾利辨認。
2010-05-14 公告訂定「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 主旨:公告訂定「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5-11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1074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2010-05-05 發布修正飲料類衛生標準第四條、第六條 發布修正飲料類衛生標準第四條、第六條
附修正「飲料類衛生標準」第四條、第六條